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文力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梁文力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人何書漢於偵查中之證述」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
爰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致員警受傷,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所為不該,惟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