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簡上,14,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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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恢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11月8 日104 年度桃簡字第178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28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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