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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蕭志強
被 告 張嘉玲
上列被告張嘉玲因偽證等案件(105 年度簡上字第28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其中關於被告張嘉玲被訴毀損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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