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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美娟
被 告 鄭光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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