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政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政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政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政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又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8日 │105年9月7日 │105年9月5日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20299號 │105年度偵字第20299號 │105年度偵字第20299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401號 │105年度易字第1401號 │105年度易字第140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16日 │105年12月16日 │105年12月16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401號 │105年度易字第1401號 │105年度易字第140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6年1月16日 │106年1月16日 │106年1月16日 │
├───┴────┼───────────┴───────────┼───────────┤
│備 註│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 │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
│ │140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 │,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
│ │ │140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日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7日 │105年9月10日 │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20299號 │105年度偵字第20299號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401號 │105年度易字第1401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16日 │105年12月16日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401號 │105年度易字第1401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6年1月16日 │106年1月16日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