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中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中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中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等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曾中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4 年10月28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部分,雖業已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竊盜罪 │
│ │罪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16日 │104 年10月12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104 年度速偵字第3255號 │104 年度偵字第22715 號│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528號│105 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4 年7 月8日 │105 年11月1 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8日 │105 年11月1 日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4 年度執字第15992 號(已│ │
│ │執行完畢)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