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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國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國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 年5 月11日,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4 年5 月11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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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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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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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壹 │幣1,000元折算壹 │
│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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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17日回 │103年12月17日回 │104年1月22日 │
│ │溯26小時內之某時│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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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1號 │毒偵字第41號 │偵字第32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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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
│ │ │225號 │225號 │28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4月16日 │104年4月16日 │104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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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
│ │ │225號 │225號 │286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5月11日 │104年5月11日 │104年5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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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7483號 │執字第7484號 │執字第79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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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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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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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壹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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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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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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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交易緝 │
│ │ │字第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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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交易緝 │
│ │ │字第9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1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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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28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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