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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耀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耀萱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編號十七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編號十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因犯如附表編十一至編號十六、編號十八、編號十九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十一至編號十六、編號十八、編號十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耀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及第50條第2項,分別就有期徒刑及拘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耀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遭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等罪部分(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編號17部分),其中附表編號3 至編號5 、編號7 、編號9 、編號10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編號17部分;
附表編號11至編號16、編號18、編號19分別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拘役之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有期徒刑4月,如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犯罪日期 │103年09月09日上 │103年12月15日下 │103年09月09日上 │
│ │午9、10時許 │午1時許 │午某時許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
│ ) 機關年度 │毒偵字第3520號 │毒偵字第3520號 │毒偵字第3520號 │
│ 案號 │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104年度審訴字第7│104年度審訴字第7│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104年06月11日 │104年06月11日 │104年06月1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104年度審訴字第7│104年度審訴字第7│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104年07月13日 │104年07月13日 │104年07月13日 │
│ │日期│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10885號 │執字第10885號 │執字第10886號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 │
│ │ │月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7月 │
│ │幣1000元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15日下 │103年12月03日晚 │104年04月06日上 │
│ │午1時許 │間8時20分許 │午7時許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
│ ) 機關年度 │毒偵字第3520號 │偵緝字第1014號 │毒偵字第2499號 │
│ 案號 │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104年度訴字第926│105年度訴緝字第 │
│事實審│ │號 │號 │64號 │
│ ├──┼────────┼────────┼────────┤
│ │判決│104年06月11日 │105年06月16日 │105年06月2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104年度訴字第926│105年度訴緝字第 │
│判 決│ │號 │號 │64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104年07月13日 │105年07月11日 │105年07月22日 │
│ │日期│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5年度 │桃園地檢105年度 │
│ │執字第10886號 │執字第7539號 │執助字第1918號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5 │ │ │
│ │月 │ │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 │ │有期徒刑5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7月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一日│ │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犯罪日期 │104年04月05日某 │104年06月01日下 │104年05月31日下 │
│ │時許 │午4時許 │午2時許 │
├──────┼────────┼────────┼────────┤
│ 偵查 (自訴 │新北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 機關年度 │毒偵字第2499號 │毒偵字第3857號 │毒偵字第3857號 │
│ 案號 │ │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 │105年度審訴緝字 │105年度審訴緝字 │
│事實審│ │64號 │第58號 │第58號 │
│ ├──┼────────┼────────┼────────┤
│ │判決│105年06月28日 │105年08月12日 │105年08月1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 │105年度審訴緝字 │105年度審訴緝字 │
│判 決│ │64號 │第58號 │第58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105年07月22日 │105年09月05日 │105年09月05日 │
│ │日期│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5年度 │桃園地檢105年度 │桃園地檢105年度 │
│ │執助字第1919號 │執字第12067號 │執字第12068號 │
└──────┴────────┴────────┴────────┘
┌──────┬────────┬────────┬────────┐
│ 編號 │ 10 │ 11 │ 12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15日 │拘役45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
│ │,如易科罰金,以│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
│ │新臺幣1000元折算│1000 元折算一日 │1000 元折算一日 │
│ │一日 │ │ │
├──────┼────────┼────────┼────────┤
│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31日上 │103年12月21日下 │103年10月27日下 │
│ │午8時27分許 │午2時45分許 │午2時46分許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 機關年度 │偵緝字第998號 │偵緝字第998號 │偵緝字第998號 │
│ 案號 │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號│105年度審易緝字 │105年度審易緝字 │105年度審易緝字 │
│事實審│ │第55號 │第55號 │第55號 │
│ ├──┼────────┼────────┼────────┤
│ │判決│105年12月14日 │105年12月14日 │105年12月1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5年度審易緝字 │105年度審易緝字 │105年度審易緝字 │
│判 決│ │第55號 │第55號 │第55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106年01月09日 │106年01月09日 │106年01月09日 │
│ │日期│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941號 │執字第1941號 │執字第1941號 │
└──────┴────────┴────────┴────────┘
┌──────┬────────┬────────┬────────┐
│ 編號 │ 13 │ 14 │ 15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一日 │1000元折算一日 │1000元折算一日 │
├──────┼────────┼────────┼────────┤
│ 犯罪日期 │104年01月16日下 │104年01月12日下 │103年12月23日下 │
│ │午3時2分許 │午3時33分許 │午1時31分許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 機關年度 │偵緝字第998號 │偵緝字第998號 │偵緝字第998號 │
│ 案號 │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號│105年度審易緝字 │105年度審易緝字 │105年度審易緝字 │
│事實審│ │第55號 │第55號 │第55號 │
│ ├──┼────────┼────────┼────────┤
│ │判決│105年12月14日 │105年12月14日 │105年12月1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5年度審易緝字 │105年度審易緝字 │105年度審易緝字 │
│判 決│ │第55號 │第55號 │第55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106年01月09日 │106年01月09日 │106年01月09日 │
│ │日期│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941號 │執字第1941號 │執字第1941號 │
│ ├────────┴────────┴────────┤
│ │ 應執行拘役110日 │
└──────┴──────────────────────────┘
┌──────┬────────┬────────┬────────┐
│ 編號 │ 16 │ 17 │ 18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告刑 │拘役5日,如易科 │ │拘役30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 │有期徒刑7月 │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一日 │ │1000元折算一日 │
├──────┼────────┼────────┼────────┤
│ 犯罪日期 │104年02月10日晚 │104年01月01晚間 │104年06月24日19 │
│ │間11時58分許 │6時48分許日 │時40分許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5年度 │
│ ) 機關年度 │偵緝字第998號 │偵緝字第667號 │偵字第5384號 │
│ 案號 │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號│105年度審易緝字 │105年度簡上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事實審│ │第55號 │363號 │600號 │
│ ├──┼────────┼────────┼────────┤
│ │判決│105年12月14日 │106年01月10日 │105年12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5年度審易緝字 │105年度簡上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判 決│ │第55號 │363號 │600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106年01月09日 │106年01月10日 │106年02月02日 │
│ │日期│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941號 │執字第3765號 │執字第3061號 │
│ ├────────┤ ├────────┤
│ │應執行拘役110日 │ │應執行拘役35日 │
└──────┴────────┴────────┴────────┘
┌──────┬────────┬────────┬────────┐
│ 編號 │ 19 │ │ │
├──────┼────────┼────────┼────────┤
│ 罪名 │竊盜 │ │ │
│ │ │ │ │
├──────┼────────┼────────┼────────┤
│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1000 元折算一日 │ │ │
├──────┼────────┼────────┼────────┤
│ 犯罪日期 │104年05月19日12 │ │ │
│ │時19分許 │ │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105年度 │ │ │
│ ) 機關年度 │偵字第5384號 │ │ │
│ 案號 │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
│ │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 │ │
│事實審│ │600號 │ │ │
│ ├──┼────────┼────────┼────────┤
│ │判決│105年12月30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 │
│確 定├──┼────────┼────────┼────────┤
│ │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 │ │
│判 決│ │600號 │ │ │
│ ├──┼────────┼────────┼────────┤
│ │判決│106年02月02日 │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 │ │ │
│ │執字第3061號 │ │ │
│ ├────────┤ │ │
│ │應執行拘役3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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