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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宥豐
輔 佐 人 黃賜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宥豐(下稱被告)因罹患支氣管及廢惡性類癌,現住院治療中,然醫生無法給予明確出院時間,短期內無法到庭應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鈞院停止審判云云。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宥豐患有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等情,固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06 年4 月17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惟被告已於106 年4 月19日死亡,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查,而就其所涉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交易字第5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而終結,是本案即無停止審判之必要,故被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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