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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崑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12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主文欄「黃旭輝」之記載,應更正為「戴崑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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