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296,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6年4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33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