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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禮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禮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禮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禮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0至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 2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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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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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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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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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4 年5 月25日晚間8 時│104 年5 月26日下午3 時│103年12月20日 │
│ │許 │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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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2095號 │104 年度偵字第12095號 │104 年度偵字第4647號、│
│ │ │ │4876號、102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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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1094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1094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1238號│
│實├──┼───────────┼───────────┼───────────┤
│審│判決│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12月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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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1094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1094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1238號│
│決├──┼───────────┼───────────┼───────────┤
│ │確定│104年9月21日 │104年9月21日 │105年1月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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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13738 號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 │ │年度執字第2031號 │
│ ├───────────────────────┼───────────┤
│ │編號1至2號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 │編號3 至4 業經定應執行│
│ │ │刑為有期徒刑5月 │
│ ├───────────────────────┴───────────┤
│ │編號1至9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18號定應執行刑為2年1月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39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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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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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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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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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4月24日 │ 104 年2 月14日 │ 104 年4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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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4647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636 │104 年度毒偵字第1636 │
│ │4876號、10297號 │號、第2260號、第2449號│號、第2260號、第2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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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1238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979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979號 │
│實├──┼───────────┼───────────┼───────────┤
│審│判決│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22日 │104年12月22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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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1238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979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979號 │
│決├──┼───────────┼───────────┼───────────┤
│ │確定│105年1月7日 │105年2月15日 │105年2月1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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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043號 │
│ │年度執字第2031號 │ │
│ ├───────────┼───────────────────────┤
│ │編號3 至4 業經定應執行│編號5至7號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 │
│ │刑為有期徒刑5月 │ │
│ ├───────────┴───────────────────────┤
│ │編號1至9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18號定應執行刑為2年1月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39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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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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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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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4 年5 月26日 │104 年6 月6 日 │104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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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636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3392號│104 年度偵字第24261號 │
│ │、第2260號、第244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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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979號 │104年度壢簡字第1416號 │105 年度審簡字第184號 │
│實├──┼───────────┼───────────┼───────────┤
│審│判決│104年12月22日 │104年12月31日 │105年4月2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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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979號 │104 年度壢簡字第1416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84號 │
│決├──┼───────────┼───────────┼───────────┤
│ │確定│105年2月15日 │105年1月23日 │105年5月2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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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 │
│ │年度執字第4043號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 ├───────────┤年度執字第4171號 │年度執字第8060號 │
│ │編號5 至7 號業經定應執│ │ │
│ │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 │ │ │
│ ├───────────┴───────────┴───────────┤
│ │編號1至9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18號定應執行刑為2年1月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3931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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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4 年1 月15日上午7 時│104 年1 月17日上午8 時│104 年1 月31日凌晨0 時│
│ │20分前之某時 │30分前之某時 │39分前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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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2067 號│104 年度偵字第12067 號│104 年度偵字第12067 號│
│ │、第12968 號、第13601 │、第12968 號、第13601 │、第12968 號、第13601 │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7號 │105年度易字第107號 │105年度易字第107號 │
│實├──┼───────────┼───────────┼───────────┤
│審│判決│105年12月21日 │105年12月21日 │105年12月2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7號 │105年度易字第107號 │105年度易字第107號 │
│決├──┼───────────┼───────────┼───────────┤
│ │確定│106年1月16日 │106年1月16日 │106年1月16日 │
│ │日期│ │ │ │
├─┴──┼───────────┴───────────┴───────────┤
│備 註│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40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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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0至12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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