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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貴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8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貴麟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楊貴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雖部分係得易科罰金、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受刑人業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有卷內調查表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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