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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坤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易字第58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又自身健康狀況不佳,常被送急診,且母親年邁需要人照顧,希望得以具保等語。
二、被告李坤霖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併有相關卷證資料附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涉有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方式替代,認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6 年4 月24日裁定羈押被告在案。
三、茲因被告所涉本案竊盜犯行,仍在審理中,又被告除涉犯本案竊盜犯行外,另涉犯多次竊盜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考,足見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
綜上,本案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從而,本件聲請均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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