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380,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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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鳴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鳴偉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鳴偉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雖部分係得易科罰金、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受刑人業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有卷內聲請狀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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