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榮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因犯公然侮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榮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3 月23日,而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5 年3 月23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公然侮辱罪 │妨害公務罪 │侮辱公務員罪 │
├───────┼─────────┼─────────┼─────────┤
│宣 告 刑│拘役10日 │拘役40日 │拘役35日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4 年3 月9 日│民國105 年1 月24日│民國105 年1 月24日│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 │2211號 │3117號 │3117號 │
├───┬───┼─────────┼─────────┼─────────┤
│ │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4 年度簡字第142 │105 年度壢簡字第28│105 年度壢簡字第28│
│ │ │號 │3 號 │3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4 年11月2 日│民國106 年2 月15日│民國106 年2 月15日│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4 年度簡字第142 │105 年度壢簡字第28│105 年度壢簡字第28│
│ │ │號 │3 號 │3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5 年3 月23日│民國106 年3 月14日│民國106 年3 月14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備 註 │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
│ │516 號 │4982號 │4982號 │
│ │ ├─────────┴─────────┤
│ │ │編號2 、3 應執行拘役60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