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397,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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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怡德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怡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怡德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3 年8 月,於民國103 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於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3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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