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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銘鴻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銘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銘鴻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 月,於民國94年11月1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6 年4 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43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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