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健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9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健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竊盜、強盜、詐欺取財、強制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恐嚇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初某日│105 年4 月18日 │105 年4 月11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5 年度偵字第33│105 年度偵字第41│105 年度偵字第34│
│ 查 │ │19號 │73、4384號 │47、4300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基簡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11│
│ 實 │ │1367號 │757 號 │3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5 年10月7 日 │105 年10月28日 │105 年12月13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 年11月3 日 │105 年12月6 日 │106 年1 月17日 │
├──┴─────┼────────┴────────┴────────┤
│ 備 註 │①編號3 、6 、7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5 │
│ │年度訴字第11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
│ │②編號4 、5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
│ │訴字第11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 │
│ │③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387│
│ │、28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強盜 │詐欺取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年10月│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16日 │105 年4 月20日 │105 年4 月22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5 年度偵字第34│105 年度偵字第34│105 年度偵字第34│
│ 查 │ │47、4300號 │47、4300號 │47、4300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11│105 年度訴字第11│105 年度訴字第11│
│ 實 │ │3 號 │3 號 │3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5 年12月13日 │105 年12月13日 │105 年12月13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6 年1 月17日 │106 年1 月17日 │106 年1 月17日 │
├──┴─────┼────────┴────────┴────────┤
│ 備 註 │①編號3 、6 、7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5 │
│ │年度訴字第11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
│ │②編號4 、5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
│ │訴字第11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 │
│ │③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387│
│ │、28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強制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22日 │104 年10月3 日 │104 年10月17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5 年度偵字第34│105 年度偵字第89│105 年度偵字第89│
│ 查 │ │47、4300號 │02號、105 年度撤│02號、105 年度撤│
│ │ │ │緩偵字第194 號 │緩偵字第194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審易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
│ 實 │ │113號 │2387、2867號 │2387、2867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5 年12月13日 │106 年2 月22日 │106 年2 月22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6 年1 月17日 │106 年3 月28日 │106 年3 月28日 │
├──┴─────┼────────┴────────┴────────┤
│ 備 註 │①編號3 、6 、7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5 │
│ │年度訴字第11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
│ │②編號4 、5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
│ │訴字第11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 │
│ │③編號8 、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387│
│ │、28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