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437,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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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所處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誠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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