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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谷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9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谷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又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而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罪刑則為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第51條之規定聲請定之,茲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調查表在卷可參,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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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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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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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月,如│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參月,如│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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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4 月1 日 │104 年12月7 日 │105 年1 月29日 │104 年12月14日凌│105 年4 月9 日 │
│ │ │ │ │晨2 時28分為警採│ │
│ │ │ │ │尿時起往前回溯96│ │
│ │ │ │ │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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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
│ │偵字第2321號 │字第3475、4897號│字第3475、4897號│偵字第3002號 │偵字第25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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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 號 │105 年度壢簡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105 年度壢簡字第│105 年度壢簡字第│
│ 實 │ │1078號 │872 號 │872 號 │1351號 │1195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5 年8 月5 日 │105 年9 月29日 │105 年9 月29日 │106 年2 月9 日 │106 年2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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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 號 │105 年度壢簡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105 年度壢簡字第│105 年度壢簡字第│
│ 決 │ │1078號 │872 號 │872 號 │1351號 │1195號 │
│ ├────┼────────┼────────┼────────┼────────┼────────┤
│ │確定日期│105 年8 月30日 │105 年11月8 日 │105 年11月8 日 │106 年3 月14日 │106 年3 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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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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