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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興根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9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興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興根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2 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該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本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之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四、查受刑人甘興根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98年4 月28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98年4 月28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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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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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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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6年9月9日 │96年12月上旬某日 │
├────┼──────────┼──────────┤
│偵查(自│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 │
│訴)機關│2278號 │第10316號 │
│年度及案│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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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08 號│105 年度易字第1407號│
│ │ │ │ │
│實├──┼──────────┼──────────┤
│審│判決│98年4月28日 │106年1月18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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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105 年度易字第1407號│
│ │ │ │ │
│決├──┼──────────┼──────────┤
│ │日期│98年4月28日 │106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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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 │
│ │1353號(已執畢) │第42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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