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516,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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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怡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怡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陸怡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 年9 月,於民國102 年7 月6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6 年5 月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81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

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6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5 年9 月)。

受刑人於102 年7 月6 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 年5 月5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3 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1 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42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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