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518,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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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政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政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政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 年2 月,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2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11月7 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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