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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哲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而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哲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受刑人劉哲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本院分別擔任最後事實審法院判處罪刑嗣則確定,本院進且針對其中罪刑各定所應執行之刑亦均確定,迄今各該所應執行之刑已然接續執行在案,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5月5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3月26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之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乃為107年2月2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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