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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樂秀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樂秀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樂秀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6 年5 月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46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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