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52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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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懿修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懿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懿修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於民國95年3 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6 年5 月5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44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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