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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祝凱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6 年5 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6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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