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541,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芳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芳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徐芳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酌卷附事證,認附表所示各罪,合於併罰之要件,是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