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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倪大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倪大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大中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2 月3 日,而附表編號2 至4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5 年2 月3 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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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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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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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25日13時16│104 年5 月25日13時18│104 年5 月25日14時04│
│ │分 │分 │分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4 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 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 年度偵字第9118│
│ │號、第11565號 │號、第11565號 │號、第11565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621號 │ 104年度易字第621號 │ 104年度易字第621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0月16日 │ 104年10月16日 │ 104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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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5年2月3日 │ 105年2月3日 │ 105年2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備 註│ 行徒刑2年。 │
│ │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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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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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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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25日14時22│104 年5 月25日15時35│104 年5 月25日15時38│
│ │分 │分 │分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4 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 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 年度偵字第9118│
│ │號、第11565號 │號、第11565號 │號、第11565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621號 │ 104年度易字第621號 │ 104年度易字第621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4年10月16日 │ 104年10月16日 │ 104年10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
│ │ │ │ │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2月3日 │ 105年2月3日 │ 105年2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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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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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25日16時12│104 年5 月25日16時22│104 年5 月29日11時21│
│ │分 │分 │分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4 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 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 年度偵字第9118│
│ │號、第11565號 │號、第11565號 │號、第11565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621號 │ 104年度易字第621號 │ 104年度易字第621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4年10月16日 │ 104年10月16日 │ 104年10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5年2月3日 │ 105年2月3日 │ 105年2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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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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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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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4年4月16日晚間7時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29日12時14│104 年5 月29日12時28│10 分許前之某不詳時 │
│ │分 │分 │間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4 年度偵字第9118│署104 年度偵字第9118│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
│ │號、第11565號 │號、第11565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621號 │ 104年度易字第621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
│ │ │ │ │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4年10月16日 │ 104年10月16日 │ 10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同上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0號│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5年2月3日 │ 105年2月3日 │ 106年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18日下午5時 │104年5月11日晚間6時6│104年5月11日下午5時 │
│ │許 │分許 │56 分許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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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11日之某不│104年5月11日下午5時 │104 年5 月10日1 時4 │
│ │詳時間 │16 分許 │分許前之某不詳時間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11日下午1時 │104年5月11日晚間7時 │104年5月11日晚間9時 │
│ │30 分許前之某不詳時 │38 分許 │許 │
│ │間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11日晚間9時 │104年5月11日晚間9時1│104 年5 月11日下午前│
│ │許前之不詳時間 │分許 │之某不詳時間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11日晚間8時 │104年5月11日下午4時 │104年5月11日晚間8時 │
│ │56分許 │53分許 │45 分許前某時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
┌────────┬──────────┬──────────┬──────────┐
│編 號 │ 28 │ 29 │ 30 │
├────────┼──────────┼──────────┼──────────┤
│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13日下午4時 │104年6月13日下午4時 │104年7月5日下午5時許│
│ │許 │許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
┌────────┬──────────┬──────────┬──────────┐
│編 號 │ 31 │ 32 │ 33 │
├────────┼──────────┼──────────┼──────────┤
│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13日下午4時 │104年6月13日下午4時 │104年6月13日下午5時 │
│ │30 分許前之某不詳時 │30 分許前之某不詳時 │30 分許 │
│ │間 │間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
┌────────┬──────────┬──────────┬──────────┐
│編 號 │ 34 │ 35 │ 36 │
├────────┼──────────┼──────────┼──────────┤
│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13日晚間6時 │104年6月13日下午2時 │104年6月13日晚間7時 │
│ │許前之某不詳時間 │許 │許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
┌────────┬──────────┬──────────┬──────────┐
│編 號 │ 37 │ 38 │ 39 │
├────────┼──────────┼──────────┼──────────┤
│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13日晚間6時 │104年7月5日下午2時許│104年7月5日下午3時57│
│ │57分許、晚間7時9分許│前某不詳時間 │分許、下午3時23分許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
┌────────┬──────────┬──────────┬──────────┐
│編 號 │ 40 │ 41 │ 42 │
├────────┼──────────┼──────────┼──────────┤
│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5日下午5時許│104年7月5日晚間8時20│104年7月5日晚間7時35│
│ │ │分許 │分許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 決│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10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106年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定應執│
│ │ 行徒刑2年。 │
│備 註│2.附表編號12至4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徒刑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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