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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俊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俊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俊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有2 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周俊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4 月5 日,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6 年4 月5 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及2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 及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1000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5 年6 月11日 │105 年10月19日 │105年6 月13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
│ │第4756、6091號 │第4756、6091號 │第4756、6091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事 │ │1636號 │1636號 │1636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6 年3 月9 日 │106 年3 月9 日 │106 年3 月9 日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判 │ │1636號 │1636號 │163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4 月5 日 │106 年4 月5日 │106 年4 月5日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
│ │字第5852號 │字第5852號 │字第5853號 │
│ ├─────────┴─────────┼─────────┤
│ │編號1 、2 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編號3 、4 經判決應│
│ │ │執行有期徒刑4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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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5 年10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
│ │第4756、60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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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事 │ │163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3 月9 日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判 │ │163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4 月5日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
│ │字第5853號 │
│ ├─────────┤
│ │編號3 、4 經判決應│
│ │執行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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