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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佳瑩
被 告 楊忠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6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佳瑩因被告楊忠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循本院之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1萬元後免予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經核本院105年度審原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及兵役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洵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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