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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 月24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4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查,經本院審核無誤,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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