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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志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志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志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民國105 年5 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6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指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386號刑事判決),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4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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