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627,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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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政佑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政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政佑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40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6 年5 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 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6 月10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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