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630,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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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理護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理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理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5 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445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7 月3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6 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45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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