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632,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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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啟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啟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啟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6 年9 月,於100 年12月1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

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9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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