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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妙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妙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妙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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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 │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103年5月3日 │103年5月3日 │103年7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
│ │第1770號 │第1770號 │第3462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審訴字第 │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
│ 實 │ │877 號 │877 號 │13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0日 │105年5月5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審訴字第 │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
│ 判 │ │877 號 │877 號 │13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15日 │103年12月15日 │105年5月30日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6 年度執緝字│察署106 年度執緝字│察署106 年度執緝字│
│ │第642號 │第641號 │第638號 │
└───────┴─────────┴─────────┴─────────┘
附表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 │ │
├───────┼─────────┼─────────┼─────────┤
│ 犯罪日期 │103年7月16日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 │ │
│ │第3462號 │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 │ │
│ 實 │ │13號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5 年5月5日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 ├────┼─────────┼─────────┼─────────┤
│ 定 │案 號│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 │ │
│ 判 │ │13號 │ │ │
│ 決 ├────┼─────────┼─────────┼─────────┤
│ │確定日期│105 年5月30日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106 年度執緝字│ │ │
│ │第63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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