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643,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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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生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生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1 年,於民國105 年8 月3 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就聲請意旨所述情事,及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8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7 月21日,與本院為其上開執行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節,業經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4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無誤。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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