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760,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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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
受 刑 人 余秉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3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具保人即受刑人余秉豐業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8日到案,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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