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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案件(106 年度執聲字第1119號),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106 年度聲字第46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編號2 之偵查案號欄所載「104 年度偵字第2187號」應更正為「104 年度偵緝字第2187號」、確定判決案號欄所載「105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7 號」應更正為「105年度審原簡字第14號」,編號5 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欄所載「105 年度原易字第79號」應更正為「104 年度原易字第79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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