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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宇航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
被 告 馮峯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428號、106年度偵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宇航、馮峯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宇航、馮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罪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運輸大麻種子之事,及坦承有為供製造而栽種大麻犯行,並有扣案之大麻植株、種植大麻盆栽、培養皿、園藝剪刀、黑雞肥料、溫度計等可稽,且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土地租賃契約書等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鍾宇航所坦承供述內容核與同案被告馮峯否認之內容尚有重大出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之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犯行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6 年2 月13日起羈押,合先敘明。
二、玆經本院於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前訊問被告後,認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羈押之原因,並權衡被告人身自由受長期拘束之私益及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秩序之危害、保全後續審判程序進行之公益後,認為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6 年5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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