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守天
選任辯護人 呂宗達律師
何偉斌律師
黃裕恆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79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