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訴,540,20200805,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明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6854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21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9839 號、105 年度偵字第19836 號、105 年度偵字第16856 號、105 年度偵字第19840 號、105 年度偵字第8875號、105 年度偵字第1192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9841 號、105 年度偵字第1685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6857 號、105 年度偵字第1983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6855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8344 號、105 年度偵字第26999 號、105 年度偵字第18343 號、105 年度偵字第24383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213 號、105 年度偵字第24382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211 號、105 年度偵字第24384 號、105 年度偵字第18342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223 號、105 年度偵字第27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0079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924 號、106 年度偵字第4803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1830號、105 年度偵字第11921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923 號、104 年度偵字第19104 號、105 年度偵字第9398號、105 年度偵字第12056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922 號、105年度偵字第11921 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1822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1829號、105 年度偵字第12055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 年度偵字第8876號、105 年度偵字第9462號、105 年度偵字第11918 號、105 年度偵字第8877號、106 年度偵字第2580號、105 年度偵字第8871號、105 年度偵字第9465號、105 年度偵字第11917 號、105 年度偵字第9399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4804號、106 年度偵字第1579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九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

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上午9 時35分宣判;

因本件廢棄物之處理事涉重要社會公益、被告亦表示願配合環保單位盡力清除與己相關之廢棄物,本院認需要確認廢棄物清除狀況,作為重要之量刑依據及審酌事由,然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環保局後,其目前尚未就列管事項回函本院,且經被告向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提出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後,經過退件、補正等程序,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方於109 年7 月30日桃環事字0000000000號函予以核備,要求被告應於109 年9 月30日前完成清理,時程上顯然無法趕上本件原訂之宣判期日,被告亦表示希望本院延長宣判時間,讓其有時間可以合法清除等語,此有上揭函文及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本院卷十三第111至113 頁)故認仍需參考及配合環保局上揭清除期程,並預留相當時間為後續確認、清除程序之必要,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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