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訴,567,2018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567號
107年度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朱志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杜唯碩律師
許朝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5904號;
追加起訴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6046號),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1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李佳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朱志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時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朱志鵬係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國通公司)之負責人;

詹吉忠(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由本院另行審結)係統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統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朱志鵬得悉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於民國102 年10月公告「廂式(柴油)車租賃等2項」採購案(採購案號:XZ03002P18號)將於同年10月23日辦理招標事宜後,為符合第一次招標必須3 家以上廠商投標始得順利開標之規定,竟與全國通公司員工蔡賴忠(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604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詹吉忠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推由蔡賴忠於同年10月間某日,在全國通公司位於新竹市○區○○路000 號之營業處所,以全國通公司、統聯公司之名義製作投標文件,作為上開採購案投標之用。

又朱志鵬藉為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建經公司)登記負責人詹益坤保管「詹益坤」及「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之機會,未取得詹益坤授權,即與蔡賴忠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0月間某日,在前揭全國通公司營業處所,推由蔡賴忠冒用新竹建經公司及詹益坤名義製作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並在附表所示欄位(位置)分別盜蓋「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詹益坤」之印章,表示新竹建經公司欲參與該標案之投標並檢附相關文件,再將上開偽造之投標文書及檢附文件連同全國通公司、統聯公司之名義製作之投標文件,寄往位於桃園縣○○鎮○○○○○○○市○○區○○○路000 號之中科院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新竹建經公司、詹益坤及中科院對於審查投標廠商之正確性。

嗣中科院開標審查廠商資格時,發現統聯公司未檢附押標金且報價超出預算,新竹建經公司亦未檢附押標金,又新竹建經公司與全國通公司營業地址相同,且統聯公司及新竹建經公司均未派員前往現場開標等情況,而認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之情形,而宣布不予決標,並移請調查,循線查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

(一)核被告朱志鵬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刑法第216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蔡賴忠、詹吉忠(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盜蓋「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詹益坤」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論處。

其中就附表編號4 至9 部分,因與起訴書所載之犯行間,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論究。

(三)被告朱志鵬於投標時為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自屬政府採購法第92條所指之廠商之代表人甚明,故被告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亦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

四、處罰條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判決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印文所在文件            │欄位(位置)及盜蓋印章次數          │
├──┼────────────┼──────────────────┤
│  1 │投標廠商投標報價單(見桃│於「投標廠商簽章」欄盜蓋「新竹建經小│
│    │園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59│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詹益坤」之│
│    │04號卷一第30頁)        │印章各1 次                          │
├──┼────────────┼──────────────────┤
│  2 │投標及簽約共用表格(同上│於「投標廠商簽章」欄盜蓋「新竹建經小│
│    │偵卷第31頁)            │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詹益坤」之│
│    │                        │印章各1 次                          │
├──┼────────────┼──────────────────┤
│  3 │投標廠商聲明書(同上偵卷│於「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欄盜蓋「新│
│    │第31頁背面)            │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詹│
│    │                        │益坤」之印章各1 次                  │
├──┼────────────┼──────────────────┤
│  4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於「公司名稱」處盜蓋「新竹建經小客車│
│    │(明細)(同上偵卷第32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詹益坤」之印章│
│    │背面)                  │各1 次                              │
├──┼────────────┼──────────────────┤
│  5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於「稅額計算」欄盜蓋「新竹建經小客車│
│    │(401 )(同上偵卷第33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詹益坤」之印章│
│    │)                      │各1 次                              │
├──┼────────────┼──────────────────┤
│  6 │經濟部101 年11月20日經授│於「主旨」欄盜蓋「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
│    │中字第10132741890 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詹益坤」之印章各1 │
│    │同上偵卷第33頁背面)    │次                                  │
├──┼────────────┼──────────────────┤
│  7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於第1 至6 頁分別盜蓋「新竹建經小客車│
│    │同上偵卷第34頁至第36頁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詹益坤」之印章│
│    │面)                    │各1 次(共計盜蓋「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
│    │                        │股份有限公司」、「詹益坤」之印章各6 │
│    │                        │次)                                │
├──┼────────────┼──────────────────┤
│  8 │新竹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於「新竹建經公司業經依法加入本會為會│
│    │公會竹租小客證字第0012號│員」欄盜蓋「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
│    │會員證書(同上偵卷第37頁│限公司」、「詹益坤」之印章各1 次    │
│    │)                      │                                    │
├──┼────────────┼──────────────────┤
│  9 │電子憑據資料(同上偵卷第│於「憑據編號」欄盜蓋「新竹建經小客車│
│    │37頁背面)              │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詹益坤」之印章│
│    │                        │各1 次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