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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皇圖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56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蘇皇圖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係為保障被告於正當程序下受審之利益,使其可依自由意思行使防禦權而設。
二、查本件被告蘇皇圖被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惟其因罹3 條血管冠心併心導管術後,心臟衰竭合併重度左心室功能不良,糖尿病合併慢性腎病變,目前仍有中度至重度之運動性呼吸困難等症狀,屬於猝死之高風險病患,不適合出庭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7 年1 月19日中監衛字第10700007180 號、107 年11月15日中監衛字第10700265670 號函各1 紙在卷可參(見訴字卷第84、138 頁),是被告顯因疾病,致其身體狀況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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