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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號
106年度訴字第7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嘉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吳東靖
指定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韋成宗
選任辯護人 王教臻律師(法扶)
被 告 陳郁婷
選任辯護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丁富城
選任辯護人 李瑀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691 、1071號、105 年度偵字第22040 號、106 年度偵字第147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1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強盜案件,經本院於分別民國109 年5 月5 日、109 年6 月9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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