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盛昆
陳文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呂理師
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478號、106 年度偵字第12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盛昆、陳文雄、呂理師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3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