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訴,872,2019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盛昆


陳文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呂理師


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478號、106 年度偵字第12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盛昆、陳文雄、呂理師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3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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