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曾志合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某時,因應徵工作而結識真實
- 二、案經江銘航、張忠義、董依婷、林依璽、蔡秉文、賴建銘、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至本判決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
- 三、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7656號併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
- 二、論罪科刑:
-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參、被告曾志合、林崇權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志合、林崇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曾志合、林崇權涉犯此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
- 肆、被告鄭棠勻、林崇權免訴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棠勻、林崇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 伍、退併辦部分: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害人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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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棠勻
陳裕棠
曾志合
林崇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966 號、105 年度偵字第25111 號、105 年度偵字第25374 號、106 年度偵字第2207號、106 年度偵字第2208號、106 年度偵字第2209號、106 年度偵字第3652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276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棠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裕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志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崇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三編號五所示包裹編號黑貓宅急便配送聯上偽造之「陳郁志」署押貳枚均沒收。
曾志合被訴如附表二編號四至十、十二、三十四至六十所示部分,林崇權被訴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七至三十三、三十八至四十四、五十一至六十所示部分,均無罪。
鄭棠勻被訴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五至五十、五十三至六十所示部分,林崇權被訴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四至三十七所示部分,均免訴。
事 實
一、曾志合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某時,因應徵工作而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鄭棠勻、陳裕棠等2 人則分別於105 年8 月31日某時,因應徵工作而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川哥」之成年男子。
曾志合知悉「小陳」所提供之工作內容係依其指示至「黑貓宅急便」各地之營業所收取包裹,再將包裹送至「家樂福」等各大賣場之置物櫃內,每件可得新臺幣(下同)1,000 元報酬,報酬則已先行置放在各大賣場之置物櫃內,然現時已有郵政、民營快遞公司及便利商店等合法業者所提供多樣迅速、便捷、經濟之快遞送件服務,「小陳」以高價託其向快遞業者取件轉送件至家樂福等各大賣場之置物櫃內,顯違反常理,其亦可預見其所領取為轉送之文件,係不詳詐欺者收購人頭帳戶之他人金融卡,欲用以作為詐騙工具使用;
鄭棠勻則知「川哥」應徵之工作內容為依指示至指定之地點取得存摺及金融卡,經「川哥」告知密碼及提領金額後,提領帳戶內餘額,並將提領之款項扣除應得之報酬後,再至「川哥」指定之地點交付前來取款之人;
陳裕棠則知「川哥」應徵之工作內容為前往「川哥」指定之地點,依約定之代號確認彼此之身分後,收取約定之款項,再前往指定之地點,將前開款項扣除應得之報酬後,再轉交與「川哥」指定之人。
曾志合、鄭棠勻及陳裕棠等3 人聽聞上開工作薪資及內容後,已可知「小陳」、「川哥」為詐欺集團成員,竟仍答應從事為詐欺集團提款、傳遞贓款及轉置裝有供犯罪所用金融卡之包裹之工作;
林崇權另於105 年9 月8 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達哥」、「小陳」等成年男子,且明知對方為詐欺集團成員,竟同意從事為詐欺集團轉置裝有供犯罪所用金融卡之包裹之工作,詎曾志合、鄭棠勻、陳裕棠及林崇權竟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分別加入「小陳」、「川哥」、「達哥」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使用,復由曾志合於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取得如附表三所示編號1 至編號4所示之包裹(內有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內容物),再依「小陳」之指示,持往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賣場之置物櫃內放置完畢後,即通知「小陳」送件完成,林崇權則於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時間,前往編號三編號5 所示之地點,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包裹簽收單上偽簽「陳郁志」之署押2 枚後,持向該營業所服務人員行使,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包裹(內有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內容物),足生損害於「陳郁志」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收件客戶姓名之正確性,並依「小陳」之指示,持往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賣場之置物櫃放置,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乃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江銘航等60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先後存、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成員之行為時間、方式與被害人暨渠等轉匯時、地、金額及轉匯入之帳戶等詳如附表二所載),隨後前揭詐欺集團成員確認款項存、匯入完畢,即以電話通知鄭棠勻至指定地點之置物櫃拿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並告知相關操作密碼,復指示鄭棠勻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現金(其領款之時間、地點與金額各詳如附表二所示),迨鄭棠勻依指示領得款項後,除扣除當次提款總額之百分之2 作為己之報酬外,乃將其餘款項攜至不特定地點之麥當勞速食店廁所,依渠等約定之暗號確認身分後,將剩餘之款項交由陳裕棠,陳裕棠收受前開款項後,除扣除當次提款總額之百分之1 作為己之報酬外,乃將其餘款項攜至不特定地點之公用廁所,依渠等約定之暗號確認身分後,將剩餘之款項交由「小陳」、「川哥」或「達哥」指定之人。
嗣經警調閱如附表二所示各提款地點之監視器,並循線查獲鄭棠勻、陳裕棠、曾志合、林崇權,始悉上情。
二、案經江銘航、張忠義、董依婷、林依璽、蔡秉文、賴建銘、于雅馨、鄭芷欣、陳晏如、吳明翰、黃瑞峰、簡楷鴻、許嘉文、劉杏富、蘇麗香、劉璧嘉、何宜芬、陳信宏、張榮杉、邱瑞錦、蔡易修、邱鉦益、蘇玉鈴、謝佩芬、秦知宜、余若筠、徐嘉謙、顏仲瑄、蘇傳財、李品萱、沈聖傑、蔣昀珊、林卉妤、許琇程、魏志霖、胡志忠、林翊婷、陳逸偉、林書繪、王妤珊、吳淑華、陳彥淼、楊佳怡、冉晴云、王思瑀、胡欣華、劉怡君、張雅如、黃瓊慧、蔡敏惠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壢分局及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及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鄭棠勻、陳裕棠、曾志合、林崇權(以下合稱被告4 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4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判決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7656 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就被告4 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如附表二編號11、32所示被害人陳妍杏及告訴人徐嘉謙財物部分,因被害人相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為本院審判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准許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江銘航、張忠義、董依婷、林依璽、蔡秉文、賴建銘、于雅馨、鄭芷欣、陳晏如、吳明翰、黃瑞峰、簡楷鴻、許嘉文、劉杏富、蘇麗香、劉璧嘉、何宜芬、陳信宏、張榮杉、邱瑞錦、蔡易修、邱鉦益、蘇玉鈴、張津、秦知宜、余若筠、徐嘉謙、顏仲瑄、蘇傳財、李品萱、沈聖傑、蔣昀珊、林卉妤、許琇程、魏志霖、胡志忠、林翊婷、陳逸偉、林書繪、王妤珊、吳淑華、陳彥淼、楊佳怡、冉晴云、王思瑀、胡欣華、劉怡君、張雅如、黃瓊慧、蔡敏惠於警詢及準備程序中之指證(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89頁至第92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96頁至第99頁、第104頁至第106 頁、第109 頁至第110 頁、第114 頁至第116 頁、第120 頁至第120 頁背面、第126 頁至第128 頁、第131頁至第133 頁、第147 頁至第148 頁背面、第150 頁至第153 頁、第159 頁至第161 頁、第173 頁至第174 頁、第182頁至第183 頁背面、第190 頁至第190 頁背面、第195 頁至第195 頁背面、第201 頁至第204 頁、第207 頁至第209 頁、第220 頁至第222 頁、第231 頁至第233 頁、第237 頁至第239 頁,卷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8 頁至第10頁、第23頁至第26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49頁至第52頁、第58頁至第60頁、第72頁至第74頁,偵字第25111 號卷第50頁至第52頁、第55頁至第56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119 頁至第120 頁、第126 頁至第129 頁、第136 頁至第138 頁,偵字第2698影卷卷一第81頁至第82頁背面,偵字第11545 卷號第14頁至第17頁,他字第2736號卷第56頁至第57背面、第52頁至第53背面,偵字第11082 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23頁至第24頁,他字第2736號卷第13頁至第14背面、第16頁至第16背面、17背面、第22頁至第23背面、第19頁至第19背面、20背面、第36頁至第37背面、第46頁至第46背面、第40頁至第41頁、第26頁至第27背面、第30頁至第31頁)、證人即被害人鐘安亭、陳妍杏、孫文選、林長榮、黃鴻翔、李戶岐、李依璇、龍雨汝、吳鳳玉、李建學於警詢中之指證(見偵字第23966 號卷第205 頁至第207 頁,偵字第00000號卷卷一第137 頁至第139 頁、第143 頁至第144 頁、第164 頁至第165 頁、第216 頁至第216 頁背面,卷二第80頁至第81頁、第89頁至第90頁、第103 頁至第104 頁、第111 頁至第112 頁,偵字第25111 號卷第64頁至第65頁、偵字第00000 號卷,他字第2736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證人即共犯簡羽宣、許哲瑋、邱聖棋、陳文龍、李柏穎、高子杰、李宗騏、陳泓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3966 號卷第4 頁至第5 頁,偵字第23966 號影卷卷一第28頁至第29頁次頁、第30頁至第31次頁、第32頁至第34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P35 頁至第36頁背面,偵字第25374 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背面、第28頁至第30頁背面、第180 頁至第184 頁,偵字第12261 卷第66頁至第68頁、第20頁至第22頁)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陳彥淼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12 頁 至第12頁背面、第14頁背面)、告訴人楊佳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15頁至第15頁背面、第17頁背面)、告訴人王思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內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18頁、第20頁)、告訴人冉晴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21頁至第21頁背面、第24頁)、告訴人黃瓊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卡正面影本、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25頁至第25頁背面、第28頁)、告訴人蔡敏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匯款申請書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29頁至第29頁背面、第31頁背面)、被害人李建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32頁至第32 頁背面、第34頁背面)、告訴人胡欣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郵局轉帳資料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35頁至第35頁背面、第38頁)、告訴人張雅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39頁至第39頁背面、第42頁、第44頁)、告訴人劉怡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富邦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45頁至第45頁背面、第47頁)、告訴人胡志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48頁至第48頁背面、第26、27頁背面、第50頁)、告訴人陳逸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51頁至第51頁背面、第31頁背面、第54頁)、告訴人林翊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陳報單影本、第一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55頁至第55頁背面、第33頁、第58頁)、告訴人林書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陳報單影本、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11082 號卷第14頁至第14頁背面、第37頁、第17頁)、告訴人王妤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陳報單影本、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11082 號卷第18頁至第18頁背面、第41頁背面、第21頁)、告訴人吳淑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11082 號卷第22頁至第22頁背面、第25頁)、告訴人江銘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積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 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份(見偵字第2698號影卷一第94頁背面、97頁至第98、第99頁)、告訴人張忠義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 份、第一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698號影卷一第92頁至第94頁背面、第91頁)、告訴人董依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新光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00 頁至第103頁、偵字第2698號影卷一第85頁)、被害人鐘安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 份(見偵字第23966 號卷第204 頁至第204 頁背面、第208 頁至第209 頁)、告訴人林依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提供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07 頁至第108頁、第176 頁)、告訴人蔡秉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11 頁至第113 頁)、告訴人賴建銘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一第117 頁至第119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70頁)、告訴人于雅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郵摺(帳號:700 頁至第00000000000000,戶名:于雅馨)、國民身份證、國泰世華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22 頁背面至第125頁背面、第121 頁至第122 頁)、告訴人鄭芷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玉山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一第130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96 頁)、告訴人陳晏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34 頁至第136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82 頁)、被害人陳妍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40 頁至第142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64 頁)、被害人孫文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45 頁至第146 頁)、告訴人吳明翰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雙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朴子分局交通分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47 頁背面、149 頁至第151 頁)、告訴人黃瑞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2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54 頁至第158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35頁)、告訴人簡楷鴻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南方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一第162 頁至第163 頁、第159 頁背面)、被害人林長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中壢分行台幣帳戶存摺影本1 份(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長榮)(見偵字第0000 0號卷卷一第166 頁至第172 頁)、告訴人許嘉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國民身份證正頁背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一第175 頁至第181 頁)、告訴人劉杏富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第二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報案證明申請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影本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84 頁至第189 頁)、告訴人蘇麗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84 頁、第191 頁背面至第194 頁背面、第198 頁至第200 頁)、告訴人劉璧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玉山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購物網站交易翻拍照片影本共2 張(見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36 頁至第139 頁,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一第196 頁至第197 頁)、告訴人何宜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重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205 頁至第206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46 頁至第147 頁)、告訴人陳信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國民身份證正頁背面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一第210 頁至第215 頁、第217 頁)、被害人黃鴻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存簿儲金簿(帳號:700 頁至第00000000000000,戶名:黃鴻翔)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219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34 頁至第135 頁)、告訴人張榮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224 頁至第23 0頁)、告訴人邱瑞錦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234 頁、第236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25 頁至第125 頁背面、第129 頁至第130 頁)、告訴人蔡易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儲金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國民身份證正面、詐欺案交易對話翻拍照片各1 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影本2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240 頁至第245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48 頁至第148 頁背面)、告訴人邱鉦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4 頁至第7 頁)、告訴人蘇玉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 份、商品詐騙網頁及賣家對話翻拍照片影本共5 份、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12頁至第22頁)、告訴人謝佩芬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 份、賣家對話翻拍照片影本共7 張、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臺灣企銀存摺(帳號00000000000 ,戶名:謝佩芬)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二第29頁至第40頁)、告訴人秦知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44頁至第48頁)、告訴人余若筠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53頁至第57頁)、告訴人徐嘉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各1 份、中國信託跨行存款交易簡訊翻拍照片1 張(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63頁至第71頁)、告訴人顏仲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75頁至第79頁)、被害人李依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民身份證正頁背面、台灣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 )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二第82頁至第88頁)、被害人蔣昀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 份、網購商品交易網頁及賣家對話翻拍照片影本共16 張 、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二第92頁至第102 頁)、被害人龍雨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105 頁至第110 頁)、被害人吳鳳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ATM 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113 頁至第118 頁)、告訴人林卉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號卷卷二第121 頁至第125 頁)、告訴人許琇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二第131 頁至第135 頁)、告訴人魏志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 份、賣家對話翻拍照片、購物網頁翻拍照片影本共17張、第一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139 頁至第147 頁)、告訴人蘇傳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1 份、賣家對話翻拍照片及購物網頁翻拍照片影本共16張、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偵字第2698號影卷一第107 頁、第109 頁至第116 頁背面、第120 頁至第121 頁)、告訴人李品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偵字第2698號影卷一第121 頁背面至第126 頁)、告訴人沈聖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京城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62頁至第63頁、新北地檢偵字第2698號影卷一第126 頁背面、第128 頁至第128頁背面、第242 頁至第244 頁)、被害人李戶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證明申請書、報案三聯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影本各1 份、永豐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66頁至第67頁,偵字第2698號影卷一第99頁背面至第106 頁背面)、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105 年10月4 日偵查報告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2 頁至第6 頁背面)、被告鄭棠勻提款一覽表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1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辦詐騙集團車手提款一覽表(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4 頁至第5 頁背面)、提領詐欺贓款一覽表1 份(見偵字第11082 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背面)、被告鄭棠勻指認被告陳裕棠相片影像資料查詢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第26頁)、中壢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廖鎮安105 年10月10日偵查報告書1 份(見偵字第11545 號卷第88頁)、被告林崇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1 份(見偵字第12261 號卷第16頁)、被告林崇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表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2 份(見偵字第12261 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背面、第70頁至第71頁背面)、刑事警察局偵查大隊105年11月18日偵查報告1 份(見偵字第12261 號卷第53頁至第58頁背面)、車號000-000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22頁)、詐騙成員之ATM 提領紀錄整理表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86頁至第88頁)、被告鄭棠勻提領明細表1 份(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10頁)、被告鄭棠勻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ATM 監視器照片(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第23966號卷第6 頁至第21頁,第2698號影卷卷一第49頁至第54頁)、依被告陳裕棠手機內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之整理資料頁至第詐騙贓款取款表1 份(見偵字第25374 號卷第12頁)、被告陳裕棠手機內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1張(見偵字第25374 號卷第62頁至第64頁)、依被告曾志合手機內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之整理資料、詐騙贓款取款表1 份(見偵字第25374 號卷第21頁)、被告曾志合手機內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09 張(見偵字第25374 號卷第65頁至第77頁)、被告林崇權領取包裹之黑貓宅即便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宅即便領取包裹存條翻拍照片2 張(見偵字第12261 號卷第14頁至第15頁)、蒐證詐欺案件現場照片1 份(監視器翻拍照片共42張)(見偵字第00000 號卷第78頁至第88頁)、蒐證詐欺案件現場照片1 份(監視器翻拍照片共6 張)(見偵字第3652號影卷第40頁)、被告鄭棠勻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見偵字第25374 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月5 日函(見偵字第25374 號卷第168 頁至第179 頁)、被告陳裕棠等人詐騙集團組織架構圖1 份(見偵字第2698號影卷卷一第8 頁)、被告鄭棠勻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5 年10月23日3 時25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見偵字第2698號影卷卷一第39頁至第40頁)、被告鄭棠勻提款熱點明細表、被害人匯款紀錄一覽表、被告鄭棠勻取款明細表各1 份(見偵字第2698號影卷卷一第41頁至第48頁)、被告陳裕棠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 5年12月6 日11時0 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見偵字第2698號影卷卷一第55頁)、被告林崇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5 年12月13日14時20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見偵字第2698號影卷卷一第55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開戶人梁庭碩國民身份證正背影本1 份、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31頁至第32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彰化銀行客戶許哲瑋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止扣明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33頁至第37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 年4月7 日彰作管字第10615640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之開戶基本資料、105 年9 月2 日起至105 年9 月4日止之交易明細表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159 頁至第161 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李柏穎資料查詢、金融卡資料、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38頁至第45頁)、(帳號:000-0000000000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李柏穎財金交易資料、國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開戶留存照片、存款交易明細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47至第5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26626號函檢附客戶李柏穎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1 份(見偵字第23966 號卷第238 頁至第240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9 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54373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相關資料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5374 號卷第46頁至第51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客戶(許善勝)基本資料、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國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郵局儲金簿掛失申請書、郵政VISA金融卡申領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51頁至第56頁)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之客戶(蔡士宏)基本資料、查詢金融卡資料、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57頁至第63頁)、臺灣銀行嘉義分行106 年2 月24日嘉義營字第10600008421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之客戶(蔡士宏)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台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戶印鑑卡、開戶留存影像、國民身份證及軍人身份證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第232 頁,第21672 號卷卷一第64頁至第69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客戶(高子杰)基本資料、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戶籍謄本、印鑑卡、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73頁至第8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20日儲字第1060031290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105 年9月2 日起至105 年9 月4 日止之交易明細表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第230 頁至第231 頁)、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000)於105 年9 月8 日ATM 交易紀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一第85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第85頁至第88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卷第88頁至第89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吳偉誌)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國民身份證、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81頁至第8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3日儲字第1050176481號函影本1 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偵字第11545 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臺灣銀行嘉義分行105年10月13日嘉義營字第10550020831號函影本1 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之開戶人(陳泓輔)國民身份證及健保卡影本1 份、開戶影像、存戶印鑑卡、收執聯、開戶基本資料影本各1 份、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第65頁至第69背面)、(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17日儲字第1050185798號函影本1 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偵字第11545 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在卷可佐,堪認被告4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 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4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該法立法意旨表明:「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
又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查本件除被告4 人外,依卷證資料顯示,與被告4 人有所聯絡接觸之詐欺集團成員尚有「小陳」、「川哥」、「達哥」及接聽被告曾志合求職電話之「吳先生」(見偵字第25374 號卷第18頁)等人,足認該詐騙集團成員至少有3 人以上,且為被告4 人所知悉。
是核被告鄭棠勻如附表二編號1 至44、51至52所為,被告陳裕棠附表二編號1 至60所為,被告曾志合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11、13至33所為,被告林崇權如附表二編號45至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林崇權包裹簽收單上偽簽「陳郁志」之署押,並持向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營業所服務人員而領取包裹部分,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林崇權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又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之一。
所謂共同實施,雖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要必分擔實施一部分,始得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304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詐欺取財罪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受領被害人交付財物自屬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受領方式,當面向被害人收取固屬之,如被害人係以匯款方式交付金錢,前往提領款項亦當包括在內。
又以目前遭破獲之電話詐騙集團之運作模式,係先以詐騙集團收集人頭通訊門號及金融機構帳戶,以供該集團彼此通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接受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及將贓款為多層次轉帳之使用,並避免遭檢警調機關追蹤查緝,再由該集團成員以虛偽之情節詐騙被害人,即迅速指派集團成員依提領款項;
此外,為避免因於收集人頭帳戶或於臨櫃提領詐得贓款時,遭檢警調查獲該集團,多係由集團底層成員出面從事該等高風險之面交、提款工作,其餘成員則負責管理帳務或擔任居間聯絡之後勤人員。
故擔任負責提領款項者及居間傳遞、聯絡之成員,倘知悉所提領之款項,係被害人遭詐欺而依指示匯入指定帳戶之詐欺所得,其參與詐欺集團之組織分工,負責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並將領取款項之一部分充作自己之報酬,最終目的係使詐騙集團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罪,並確保獲得不法利潤、朋分贓款,其所為顯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參與集團之犯罪行為,並已為構成要件行為,上揭被告4 人所為提款、傳遞贓款及轉置供犯罪所用之金融卡等行為,均係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計畫所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且渠等為上開犯行時無疑已預見並認知此情,是被告4 人就上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其餘共犯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再按行為人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係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8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依刑法第339條之4 所定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條文義觀之,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
在犯罪被害人不同,各次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自應採一罪一罰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33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亦可資參照。
查被告4 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各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被害法益,各個告訴人、被害人等受騙轉帳之基礎事實不同,並為可分,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應分論併罰(被告鄭棠勻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 至44、51至52所示犯行共46罪,被告陳裕棠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 至60所示犯行共60罪,被告曾志合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11、13至33所示犯行共25罪,被告林崇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45至50所示犯行共6 罪)。
又被告林崇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爰審酌被告4 人智識思慮均正常且有謀生能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為獲取報酬而加入詐騙集團而共同從事詐欺取財犯行,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並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財產受損及精神痛苦,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渠等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參酌被告鄭棠勻於本件擔任提款車手、被告陳裕棠於本件負責傳遞車手提領之款項、被告曾志合及林崇權負責轉置金融帳戶資料之犯罪分工地位,尚非詐欺犯罪之主謀、核心分子或主要獲利者,亦非直接撥打電話告訴人、被害人等訛詐之人,兼衡其等各自之前科素行、年齡、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害款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4 人上開犯行間情節之關聯性、手段近似性、時空之相近性、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以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追繳,往昔固採共犯(指共同正犯)連帶說。
惟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
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參照)。
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
此與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側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並不相同。
故共同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財物為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5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鄭棠勻供稱本件獲利金額為附表二所載其所提領總金額之百分之2 等語明確,是其本件如附表二編號1 至44、51至52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總額為2 萬7,034 元;
被告陳裕棠供稱本件獲利金額為附表二所載其所提領總金額之百分之1 等語明確,是其本件犯罪所得總額為1萬6,822 元;
被告曾志合供稱起訴書所載每件包裹1,000 元之獲利金額正確等語,而其領取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包裹共6 件,是其本件犯罪所得總額為6,000 元;
被告林崇權於警詢中供稱:每送1 次包裹可獲得1,000 元等語(見偵字第12261 號卷第50頁背面),而本件被告林崇權共領取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編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包裹2 件,是其本件犯罪所得總額應為2,000 元,惟編號00-0000-0000號包裹係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人所寄送,有該包裹領取憑條影本1 紙在卷可憑(見偵字第12261 號卷第15頁),而被告林崇權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藉該包裹內所裝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帳戶詐取如附表二編號34至37所示之人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並諭知沒收犯罪所得1,000 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確定在案,本院如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重複諭知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是本院於本件僅諭知沒收被告林崇權轉置包裹1 件之犯罪所得1,000 元。
揆諸上開說明,上開被告4 人之犯罪所得,均應依上開刑法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包裹編號宅急便配送聯上偽造「陳郁志」之署押2 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
參、被告曾志合、林崇權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志合、林崇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犯意聯絡,而分別加入綽號「小陳」、「川哥」、「達哥」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取得如附表一編號2 、8 至14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使用,復由被告曾志合、林崇權依「小陳」之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各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包裹,並依「小陳」之指示,持往如附表三所示賣場之置物櫃放置,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分別以如附表二編號4 至10、12 、27 至60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編號4 至10、12、27至60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致渠等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先後存、匯款至附表一編號2 、8 至14所示之帳戶內,前揭詐騙集團成員確認款項存、匯入後,即以電話通知被告鄭棠勻至指定地點之置物櫃拿取如附表一編號2、8至14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並告知相關操作密碼,復指示被告鄭棠勻於如附表二編號4 至10、12、27至60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 、8 至14所示金融帳戶之現金,因認被告曾志合如附表二編號4 至10、12、34至60所為、被告林崇權如附表二編號27至33、38至44、51至60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均可資參照。
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曾志合、林崇權涉犯此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其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而認被告曾志合、林崇權既係分別於105 年8 月24日及9 月8日起加入上開詐欺集團,自就上開時日以後詐欺集團成員所詐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共同負責(見訴字卷第196 頁)為其論據。
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固可資參照。
惟查,被告曾志合、林崇權固係各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地為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並傳遞如附表三所示之包裹,惟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二編號4 至10、12、34至60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後匯入如附表一編號2 、9 至14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均非被告曾志合如附表三編號1至4 所示包裹之內容物;
如附表二編號27至33、38至44、51至60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後所匯入如附表一編號8 、10、13至14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亦非被告林崇權如附表三編號5 所提領包裹之內容物,則被告曾志合、林崇權就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犯行,究與其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有何行為之分擔或相互利用之情形,實屬有疑。
其等未曾經手上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難認參與詐欺集團上開部分之犯行,不得僅憑上開被告曾志合、林崇權之自白,即遽使其等就未曾參與之犯罪部分負責。
綜上,本案復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曾志合、林崇權與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部分自應為被告曾志合、林崇權無罪之諭知。
肆、被告鄭棠勻、林崇權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棠勻、林崇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犯意聯絡,而分別加入綽號「小陳」、「川哥」、「達哥」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取得如附表一編號9 、11、12、14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使用,復由被告林崇權依「小陳」之指示,於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地點,取得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包裹,並依「小陳」之指示,持往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賣場之置物櫃放置,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分別以如附表二編號34至37、45至50、53至60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編號34至37、45至50、53至60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致渠等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先後存、匯款至附表一編號9 、11、12、14所示之帳戶內,前揭詐騙集團成員確認款項存、匯入後,即以電話通知被告鄭棠勻至指定地點之置物櫃拿取如附表一編號9 、11、12、14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並告知相關操作密碼,復指示被告鄭棠勻於如附表二編號45至50、53至60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9 、11、12、14所示金融帳戶之現金,因認被告鄭棠勻如附表二編號45至50、53至60所為、被告林崇權如附表二編號34至37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亦即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自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經查,被告鄭棠勻如附表二編號45至50、53至60所示部分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7 年1月11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58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併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64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嗣於107 年2 月12日確定;
被告林崇權如附表二編號34至37所示部分犯行,則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 年10月13日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併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000 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嗣於106 年11月21日確定,此均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按。
核諸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與上開已判決之前案之被告同一,有關詐欺犯行之時間、地點、手段、被害人及告訴人之記載亦均屬重複,足見已判決確定之上開前案與此部分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為同一,堪認係屬同一案件,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因前案業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就此部分爰諭知免訴。
伍、退併辦部分: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害人吳靈玉、郭喬瑜、林映彤、告訴人楊紫卉、陳信達、李岱容、王威盛、陳家祥、陳羚妮、葉羚、李雅雯、高瑞慈、陳彥孜遭被告陳裕棠、曾志合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部分,因詐欺取財罪係侵害財產法益,其罪數應依被害人不同而各自論斷,已如前述,是此部分既與本案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不同,自屬數罪之關係,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且未經起訴,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岷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翁健剛、林岷奭、郭書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申設人│銀行金融機構 │帳號 │
├──┼───┼─────────┼─────────┤
│ 1 │梁庭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0000000│
│ │ │司善化郵局 │ │
├──┼───┼─────────┼─────────┤
│ 2 │許哲瑋│彰化商業銀行南新莊│000-00000000000000│
│ │ │分行 │ │
├──┼───┼─────────┼─────────┤
│ 3 │李柏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0000000│
│ │ │司新莊丹鳳郵局 │ │
├──┼───┼─────────┼─────────┤
│ 4 │李柏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000-000000000000 │
│ │ │壢分行 │ │
├──┼───┼─────────┼─────────┤
│ 5 │許善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0000000│
│ │ │司彰化西門郵局 │ │
├──┼───┼─────────┼─────────┤
│ 6 │蔡士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0000000│
│ │ │司太保南新郵局 │ │
├──┼───┼─────────┼─────────┤
│ 7 │蔡士宏│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000 │
├──┼───┼─────────┼─────────┤
│ 8 │高子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0000000│
│ │ │司大溪郵局 │ │
├──┼───┼─────────┼─────────┤
│ 9 │李宗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0000000│
│ │ │司平鎮金陵郵局 │ │
├──┼───┼─────────┼─────────┤
│10 │吳偉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0000000│
│ │ │司高雄中都郵局 │ │
├──┼───┼─────────┼─────────┤
│11 │陳泓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0000000│
│ │ │司嘉義東門郵局 │ │
├──┼───┼─────────┼─────────┤
│12 │陳泓輔│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000 │
├──┼───┼─────────┼─────────┤
│13 │邱聖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000-0000000000000 │
│ │ │生分行 │ │
├──┼───┼─────────┼─────────┤
│14 │陳柏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0000000│
│ │ │司公館鶴岡郵局 │ │
├──┼───┼─────────┼─────────┤
│15 │不詳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000-000000000000 │
│ │ │行 │ │
├──┼───┼─────────┼─────────┤
│16 │不詳 │玉山商業銀行後龍分│000-0000000000000 │
│ │ │行 │ │
├──┼───┼─────────┼─────────┤
│17 │房炤廷│台新商業銀行大里分│000-00000000000000│
│ │ │行 │ │
├──┼───┼─────────┼─────────┤
│18 │李柏穎│遠東商業銀行中壢分│000-00000000000000│
│ │ │行 │ │
├──┼───┼─────────┼─────────┤
│19 │不詳 │合作金庫銀行鳳松分│000-0000000000000 │
│ │ │行 │ │
├──┼───┼─────────┼─────────┤
│20 │陳文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0000000│
│ │ │司公館斗南郵局 │ │
├──┼───┼─────────┼─────────┤
│21 │高子杰│新光商業銀行桃園分│000-0000000000000 │
│ │ │行 │ │
├──┼───┼─────────┼─────────┤
│22 │不詳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0000000│
│ │ │司公館草屯郵局 │ │
└──┴───┴─────────┴─────────┘
附表二
┌──┬────┬───┬───────┬──────────┬──────────┐
│編號│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法 │匯款時、地、金額及轉│鄭棠勻領款之時間、地│
│ │ │/告訴 │ │匯入之帳戶 │點與金額 │
│ │ │人 │ │ │ │
├──┼────┼───┼───────┼──────────┼──────────┤
│ 1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購物網站│分別於105年9月1日晚 │於105年9月1日晚間9時│
│ │1日晚間 │江銘航│客服人員,以電│間9時14分許、9時19分│2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
│ │8時20分 │ │話向江銘航詐稱│許,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區樹仁三街102號統一 │
│ │許 │ │其之前購物付款│山路3段110號中和民富│便利商店,提領5萬9,0│
│ │ │ │方式設定錯誤,│街郵局,轉帳2萬9,987│00元。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元、2萬9,987元至附表│ │
│ │ │ │操作解除設定等│一編號1所示帳戶內。 │ │
│ │ │ │語,致江銘航陷│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2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PGS7」│於105年9月1日晚間9時│(1)於105年9月1日晚間│
│ │1日晚間 │張忠義│購物網站客服人│25分許,在桃園市龜山│ 9時29分許,在新北│
│ │8時20分 │ │員、郵局行員向│區文化二路76號第一商│ 市鶯歌區鶯桃路2段│
│ │許 │ │張忠義詐稱其之│業銀行林口分行,存款│ 27號全家便利商店 │
│ │ │ │前購物付款方式│2萬9,985元至附表一編│ ,提領3萬元 │
│ │ │ │設定錯誤,須至│號1所示之帳戶內。 │(2)於105年9月1日晚間│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 │ 9時41分許,在新北│
│ │ │ │解除設定等語,│ │ 市鶯歌區鶯桃路2段│
│ │ │ │致張忠義陷於錯│ │ 11號鶯歌鳳鳴郵局 │
│ │ │ │誤而匯款。 │ │ ,提領700元。 │
│ │ │ │ ├──────────┼──────────┤
│ │ │ │ │於105年9月1日晚間9時│(1)於105年9月1日晚間│
│ │ │ │ │47分許,在桃園市龜山│ 9時50分許,在桃園│
│ │ │ │ │區文化二路49號合作金│ 市八德區和平路 │
│ │ │ │ │庫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446號萊爾富便利 │
│ │ │ │ │轉帳1萬2,292元至附表│ 商店,提領1萬 │
│ │ │ │ │一編號1所示之帳戶內 │ 2,000元。 │
│ │ │ │ │ │(2)於105年9月1日晚間│
│ │ │ │ │ │ 9時55分許,在桃園│
│ │ │ │ │ │ 市桃園區桃鶯路461│
│ │ │ │ │ │ 號祥儀企業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提領400元│
│ │ │ │ │ │ 。 │
├──┼────┼───┼───────┼──────────┼──────────┤
│ 3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奇異果快│於105年9月1日晚間10 │(1)於105年9月1日晚間│
│ │1日晚間 │董依婷│捷旅店客服人員│時12分許,在臺北市大│ 10時13分許,在桃 │
│ │8時許 │ │及台新銀行客服│安區敦化南路1段243號│ 園市龜山區大同路 │
│ │ │ │人員,以電話向│新光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212號統一便利商店│
│ │ │ │董依婷詐稱其之│,存款2萬9,980元至附│ ,提領3萬元。 │
│ │ │ │前入住飯店付款│表一編號1所示之帳戶 │(2)於105年9月2日凌晨│
│ │ │ │方式設定錯誤,│內 │ 0時2分許,在桃園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市桃園區長沙街72 │
│ │ │ │操作解除設定等│ │ 號全家便利商店, │
│ │ │ │語,致董依婷陷│ │ 提領100元。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4 │105年9月│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假│於105年9月2日中午12 │於105年9月2日中午12 │
│ │2日上午 │鐘安亭│冒蝦皮拍賣網站│時35分許,在被害人位│時46分許,在新北市新│
│ │11時許 │ │購物商家販售 │於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莊區中和街174號統一 │
│ │ │ │SAMSUNG手機, │路住處內,以網路銀行│便利商店,提領8,000 │
│ │ │ │並以該拍賣網站│轉帳5,000元至附表一 │元。 │
│ │ │ │之聊天室與鐘安│編號2所示之帳戶內。 │ │
│ │ │ │亭聯絡,致鐘安│ │ │
│ │ │ │亭陷於錯誤而匯│ │ │
│ │ │ │款。 │ │ │
├──┼────┼───┼───────┼──────────┼──────────┤
│ 5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假│於105年9月2日下午2時│於105年9月2日下午3時│
│ │2日中午 │林依璽│冒網路賣家販售│7分許,在新北市泰山 │10分許,在桃園市龜山│
│ │12時許 │ │APPLE平板,並 │區明志路2段185號統一│區萬壽路2段662號全家│
│ │ │ │以LINE與林依璽│便利超商內,轉帳6,40│便利商店,提領8,000 │
│ │ │ │聯絡,致林依璽│0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元。 │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之帳戶內。 │ │
│ │ │ │。 │ │ │
├──┼────┼───┼───────┼──────────┼──────────┤
│ 6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假│於105年9月2日下午3時│於105年9月2日下午3時│
│ │2日下午2│蔡秉文│冒蝦皮拍賣網站│25分許,在臺北市文山│33分許,在桃園市○○○
○ ○○00○○○ ○○○○○○○ ○區○○路0段000號文山│區建新街277之2號萊爾│
│ │ │ │APPLE手機,並 │指南郵局,轉帳8,000 │富便利商店,提領8,70│
│ │ │ │以LINE與蔡秉文│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 │0元。 │
│ │ │ │聯絡,致蔡秉文│之帳戶內。 │ │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 │
├──┼────┼───┼───────┼──────────┼──────────┤
│ 7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HITO本舖│於105年9月2日晚間5時│於105年9月2日晚間5時│
│ │2日晚間5│賴建銘│購物網站客服人│54分許,在臺南市永康│54分許,在桃園市桃園│
│ │時許 │ │員,以電話向賴│區中華路472號統一便 │區建國路101號統一便 │
│ │ │ │建銘詐稱其之前│利超商內,轉帳2萬1,8│利商店,提領2萬2,000│
│ │ │ │購物簽收商品重│98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 │元。 │
│ │ │ │複簽收將重複扣│示之帳戶。 │ │
│ │ │ │款,須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解除設│ │ │
│ │ │ │定等語,致賴建│ │ │
│ │ │ │銘陷於錯誤而匯│ │ │
│ │ │ │款。 │ │ │
├──┼────┼───┼───────┼──────────┼──────────┤
│ 8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3日下午1時│於105年9月3日下午1時│
│ │2日上午7│于雅馨│LINE與于雅馨聯│8分許,在桃園市蘆竹 │18分許,在桃園市龜山│
│ │時43分許│ │絡,假冒蝦皮拍│區某處,轉帳7,000元 │區文化一路42號統一便│
│ │ │ │賣網站購物商家│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 │利商店,提領7,000元 │
│ │ │ │販售相機,致于│帳戶內。 │。 │
│ │ │ │雅馨陷於錯誤而│ │ │
│ │ │ │匯款。 │ │ │
├──┼────┼───┼───────┼──────────┼──────────┤
│ 9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3日下午4時│於105年9月3日下午4時│
│ │2日某時 │鄭芷欣│LINE與鄭芷欣聯│20分許,在桃園市龜山│33分許,在桃園市八德│
│ │ │ │絡,假冒蝦皮拍│區萬壽路1段50巷2號之│區東勇街402號萊爾富 │
│ │ │ │賣網站購物商家│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便利商店,提領3萬元 │
│ │ │ │,致鄭芷欣陷於│內,轉帳5,000 元至附│。 │
│ │ │ │錯誤而匯款。 │表一編號2 所示之帳戶│ │
│ │ │ │ │內。 │ │
├──┼────┼───┼───────┼──────────┤ │
│10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HITO本│於105年9月3日下午4時│ │
│ │3日下午3│陳晏如│舖」購物網站客│27分許,在新北市○○○ ○
○ ○○00○○○ ○○○○○○○○○區○○○路00號鶯歌郵│ │
│ │ │ │託銀行客服人員│局,轉帳2萬4,123元至│ │
│ │ │ │,以電話向陳晏│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帳 │ │
│ │ │ │如詐稱其之前購│戶內。 │ │
│ │ │ │物付款方式設定│ │ │
│ │ │ │錯誤,須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解除│ │ │
│ │ │ │設定等語,致陳│ │ │
│ │ │ │晏如陷於錯誤而│ │ │
│ │ │ │匯款。 │ │ │
├──┼────┼───┼───────┼──────────┼──────────┤
│11 │105年9月│被害人│佯裝為「Queen │於105年9月3日下午4時│於105年9月3日下午4時│
│ │3日下午4│陳妍杏│Shop」購物網站│33分許,先後在雲林縣│51分許,在桃園市桃園│
│ │時30分許│ │客服人員,以電│斗六市○○○○○○○○區○○路00號渣打國際│
│ │ │ │話向陳妍杏詐稱│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提│
│ │ │ │其之前購物付款│斗六市中山路與大仁街│領3萬元。 │
│ │ │ │方式設定錯誤,│口全家便利商店內,以│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ATM分別轉帳3萬4,000 │ │
│ │ │ │操作解除設定等│元、2萬9,985元至附表│ │
│ │ │ │語,致陳妍杏陷│一編號15所示之帳戶內│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
│ │ │ │ │於105年9月3日下午4時│ │
│ │ │ │ │49分許,在雲林縣斗六│ │
│ │ │ │ │市中山路與永昌東街口│ │
│ │ │ │ │統一便利商店內,存款│ │
│ │ │ │ │2萬9,985元至附表一編│ │
│ │ │ │ │號2所示之帳戶內。 │ │
│ │ │ │ ├──────────┤ │
│ │ │ │ │於105年9月3日下午4時│ │
│ │ │ │ │58分許,在雲林縣斗六│ │
│ │ │ │ │市中山路與永昌東街口│ │
│ │ │ │ │統一便利商店內,轉帳│ │
│ │ │ │ │2萬8,985元至附表一編│ │
│ │ │ │ │號16所示之帳戶內。 │ │
│ │ │ │ ├──────────┤ │
│ │ │ │ │於105年9月3日下午5時│ │
│ │ │ │ │1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 │
│ │ │ │ │市中山路與永昌東街口│ │
│ │ │ │ │統一便利商店內,轉帳│ │
│ │ │ │ │2萬9,985元至附表一編│ │
│ │ │ │ │號17所示之帳戶內。 │ │
│ │ │ │ ├──────────┤ │
│ │ │ │ │於105年9月3日下午5時│ │
│ │ │ │ │32分許,在雲林縣斗六│ │
│ │ │ │ │市中山路與永昌東街口│ │
│ │ │ │ │統一便利商店內,轉帳│ │
│ │ │ │ │2萬9,985元至附表一編│ │
│ │ │ │ │號18所示之帳戶內。 │ │
├──┼────┼───┼───────┼──────────┼──────────┤
│12 │105年9月│被害人│佯裝為購物網站│於105年9月3日下午5時│於105年9月3日下午5時│
│ │3日下午4│孫文選│客服人員及郵局│16分許,在屏東縣屏東│17分許,在桃園市桃園│
│ │時19分許│ │專員,以電話向│市○○路00號屏東永安│區民生路535號統一便 │
│ │ │ │孫文選詐稱其之│郵局,轉帳7,989元至 │利商店,提領8,000元 │
│ │ │ │前購物付款方式│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帳 │。 │
│ │ │ │設定錯誤,須至│戶內。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解除設定等語,│ │ │
│ │ │ │致孫文選陷於錯│ │ │
│ │ │ │誤而匯款。 │ │ │
├──┼────┼───┼───────┼──────────┼──────────┤
│13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HIPO │於105年9月3日晚間9時│於105年9月3日晚間9時│
│ │3日晚間 │吳明翰│BP」網拍商店人│27分許,在嘉義縣朴子│34分許,在桃園市桃園│
│ │8時13分 │ │員及郵局人員,│市○○路○段0號全家 │區中正路58號合作金庫│
│ │許 │ │以電話向吳明翰│便利商店內,轉帳2萬 │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提│
│ │ │ │詐稱其之前購物│9,985元至附表一編號3│領3萬元。 │
│ │ │ │付款方式設定錯│所示之帳戶內。 │ │
│ │ │ │誤,須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解除設│ │ │
│ │ │ │定等語,致吳明│ │ │
│ │ │ │翰陷於錯誤而匯│ │ │
│ │ │ │款。 │ │ │
├──┼────┼───┼───────┼──────────┼──────────┤
│14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潮物部│於105年9月3日晚間9時│於105年9月3日晚間9時│
│ │3日晚間8│黃瑞峰│落格-服飾潮品 │44分許,在基隆市七堵│53分許,在桃園市○○○
○ ○○0○○ ○ ○○○○○○○○○區○○街0號七堵火車 │區中正路58號合作金庫│
│ │ │ │站客服人員及聯│站內,轉帳2萬9,985元│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提│
│ │ │ │邦銀行客服人員│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 │領5萬9,800元。 │
│ │ │ │,以電話向黃瑞│帳戶內。 │ │
│ │ │ │峰詐稱其之前購├──────────┼──────────┤
│ │ │ │物付款方式設定│於105年9月4日凌晨0時│於105年9月4日凌晨0時│
│ │ │ │錯誤,須至自動│14分許,在基隆市七堵│16分許,在桃園市○○○
○ ○ ○ ○○○○○○○○○區○○路000號統一便 │區山鶯路372號統一便 │
│ │ │ │設定等語,致黃│利商店內,存款3萬元 │利商店,提領3萬元。 │
│ │ │ │瑞峰陷於錯誤而│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 │ │
│ │ │ │匯款。 │帳戶。 │ │
├──┼────┼───┼───────┼──────────┼──────────┤
│15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myfone│於105年9月3日晚間10 │於105年9月3日晚間10 │
│ │晚間9時 │簡楷鴻│購物」購物網站│時18分許,在宜蘭縣蘇│時22分許,在桃園市桃│
│ │21分許 │ │客服人員、ASUS│澳鎮江夏路13號蘇澳南│園區復興路80號統一便│
│ │ │ │平板電腦公司人│方澳郵局,轉帳2萬9,9│利商店,提領3萬元。 │
│ │ │ │員、華南銀行客│89元至附表一編號3所 │ │
│ │ │ │服人員,以電話│示之帳戶內。 │ │
│ │ │ │向簡楷鴻詐稱其│ │ │
│ │ │ │之前購物付款方│ │ │
│ │ │ │式設定錯誤,須│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解除設定等語│ │ │
│ │ │ │,致簡楷鴻陷於│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16 │105年9月│被害人│佯裝為購物網站│於105年9月3日晚間9時│於105年9月3日晚間9時│
│ │3日晚間7│林長榮│客服人員,以電│24分許,在桃園市楊梅│32分許,在桃園市○○○
○ ○○00○○○ ○○○○○○○○○區○○路00號統一便利│區中正路58號合作金庫│
│ │ │ │其之前購物付款│商店內,分別轉帳12元│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提│
│ │ │ │方式設定錯誤,│、1萬7,010元至附表一│領1萬7,000元。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編號4所示之帳戶內。 │ │
│ │ │ │操作解除設定等│ │ │
│ │ │ │語,致林長榮陷│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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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3日晚間9時│於105年9月3日晚間9時│
│ │3日晚間9│許嘉文│LINE與許嘉文聯│49分許,在新北市中和│57分許,在桃園市桃園│
│ │時30分許│ │絡,假冒蝦皮拍│區中正路277號中和中 │區中正路58號合作金庫│
│ │ │ │賣網站購物商家│正路郵局,轉帳5,000 │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提│
│ │ │ │,致許嘉文陷於│元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 │領5,000元。 │
│ │ │ │錯誤而匯款。 │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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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6日上午10 │(1)於105年9月6日下午│
│ │5日上午9│劉杏富│電話與劉杏福聯│時許,在嘉義縣大林鎮│ 1時6分許,在新北 │
│ │時許 │ │絡,佯稱係其女│平和街28之1號嘉義大 │ 市新莊區中和街191│
│ │ │ │兒借錢週轉,致│林郵局,以無摺存款方│ 巷1號統一便利商店│
│ │ │ │劉杏富陷於錯誤│式存款22萬元至附表一│ ,提領12萬元。 │
│ │ │ │而匯款。 │編號5所示之帳戶內。 │(2)於105年9月6日下午│
│ │ │ │ │ │ 1時17分許,在新北│
│ │ │ │ │ │ 市新莊區幸福路723│
│ │ │ │ │ │ 號新莊幸福郵局, │
│ │ │ │ │ │ 提領3萬元,並轉帳│
│ │ │ │ │ │ 3萬元。 │
│ │ │ │ │ │(3)於105年9月7日凌晨│
│ │ │ │ │ │ 0時3分許,在桃園 │
│ │ │ │ │ │ 市桃園區桃鶯路354│
│ │ │ │ │ │ 號桃園桃鶯郵局, │
│ │ │ │ │ │ 提領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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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6日下午3時│(1)於105年9月6日下午│
│ │5日晚間9│蘇麗香│電話與蘇麗香聯│40分許,在臺南市歸仁│ 4時19分許,在新北│
│ │時許 │ │絡,佯稱係其親│區中正南路1段23號凱 │ 市新莊區幸福路723│
│ │ │ │人借錢投資,致│基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號新莊幸福郵局, │
│ │ │ │蘇麗香陷於錯誤│臨櫃匯款30萬元至附表│ 提領15萬元。 │
│ │ │ │而匯款。 │1編號6所示之帳戶內。│(2)於105年9月7日凌晨│
│ │ │ │ │ │ 0時許,在桃園市○○
○ ○ ○ ○ ○ ○ ○區○○路000號桃│
│ │ │ │ │ │ 園桃鶯郵局,提領 │
│ │ │ │ │ │ 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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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6日下午3時│於105年9月6日下午4時│
│ │5日晚間 │劉璧嘉│LINE與劉璧嘉聯│58分許,在南投縣南投│22分許,在新北市新莊│
│ │10時30分│ │絡,假冒蝦皮拍│市○○○路00號家樂福│區幸福路723號新莊幸 │
│ │許 │ │賣網站購物商家│內,存入6,000元至附 │福郵局,提領6,000元 │
│ │ │ │,致劉璧嘉陷於│表一編號7所示之帳戶 │。 │
│ │ │ │錯誤而匯款。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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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購物網站│於105年9月6日下午4時│於105年9月6日下午4時│
│ │5日下午5│何宜芬│客服人員,以電│45分許,在臺南市柳營│49分許,在桃園市龜山│
│ │時30分許│ │話向何宜芬詐稱│區重溪里小腳腿12之4 │區嶺頂里2鄰西嶺頂26 │
│ │ │ │其之前購物付款│號柳營重溪郵局,轉帳│統一便利商店,提領2 │
│ │ │ │方式設定錯誤,│2萬1,010元至附表一編│萬1,000元。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號7所示之帳戶內。 │ │
│ │ │ │操作解除設定等│ │ │
│ │ │ │語,致何宜芬陷│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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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HITO本│於105年9月6日下午5時│(1)於105年9月6日下午│
│ │6日下午5│陳信宏│舖」購物網站客│47分許,在臺中市大甲│ 5時48分許,在桃園│
│ │時許 │ │服人員,以電話│區青年路130號統一便 │ 市八德區和平路985│
│ │ │ │向陳信宏詐稱其│利商店內,存款9,985 │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 │
│ │ │ │之前購物付款方│元至附表一編號7所示 │ ,提領1萬4,800元 │
│ │ │ │式設定錯誤,須│之帳戶內。 │(2)於105年9月6日晚間│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6時25分許,在桃園│
│ │ │ │作解除設定等語│ │ 市桃園市建新街277│
│ │ │ │,致陳信宏陷於│ │ 之2號萊爾富便利商│
│ │ │ │錯誤而匯款。 │ │ 店,提領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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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5年9月│被害人│佯裝為「HITO本│於105年9月6日晚間6時│於105年9月6日晚間6時│
│ │6日下午5│黃鴻翔│舖」購物網站客│26分許,在新北市五股│28分許,在桃園市○○○
○ ○○00○○○ ○○○○○○○○○區○○路000○00號全 │區建新街277之2號萊爾│
│ │ │ │員,以電話向黃│家便利商店內,存款1 │富便利商店,提領5萬 │
│ │ │ │鴻翔詐稱其之前│萬9,985元至附表一編 │元。 │
│ │ │ │購物付款方式設│號7所示之帳戶內。 │ │
│ │ │ │定錯誤,須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解│ │ │
│ │ │ │除設定等語,致│ │ │
│ │ │ │黃鴻翔陷於錯誤│ │ │
│ │ │ │而匯款。 │ │ │
├──┼────┼───┼───────┼──────────┤ │
│24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HITO本│於105年9月6日晚間6時│ │
│ │6日晚間5│張榮杉│舖」購物網站客│26分許,在新北市○○○ ○
○ ○○00○○○ ○○○○○○○○○區○○路0段0號五股褒│ │
│ │ │ │庫銀行人員,以│仔寮郵局,轉帳2,萬9,│ │
│ │ │ │電話向張榮杉詐│989元至附表一編號7所│ │
│ │ │ │稱其之前購物付│示之帳戶內。 │ │
│ │ │ │款方式設定錯誤│ │ │
│ │ │ │,須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領取賣家│ │ │
│ │ │ │相關補償等語,│ │ │
│ │ │ │致張榮杉陷於錯│ │ │
│ │ │ │誤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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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YAHOO │於105年9月6日晚間7時│於105年9月6日晚間7時│
│ │6日晚間6│邱瑞錦│拍賣」購物網站│7分許,在新竹縣芎林 │14分許,在桃園市○○○
○ ○○00○○○ ○○○○○○○○○鄉○○路000號統一便 │區萬壽路2段680之2號 │
│ │ │ │金庫銀行人員,│利商店內,存款9,985 │OK便利商店,提領9,00│
│ │ │ │以電話向邱瑞錦│元至附表一編號7所示 │0元, │
│ │ │ │詐稱其之前購物│之帳戶內。 │ │
│ │ │ │付款方式設定錯│ │ │
│ │ │ │誤,須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解除設│ │ │
│ │ │ │定等語,致邱瑞│ │ │
│ │ │ │錦陷於錯誤而匯│ │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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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分別於105年9月6日晚 │於105年9月6日晚間7時│
│ │6日晚間6│蔡易修│LINE與蔡易修聯│間7時29分、同日晚間 │31分許,在桃園市龜山│
│ │時許 │ │絡,假冒蝦皮拍│7時31分許,在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聯邦│
│ │ │ │賣網站購物商家│永康區中正南路160號 │商業銀行迴龍分行,提│
│ │ │ │,致蔡易修陷於│永康六甲頂郵局,各轉│領8,900元。 │
│ │ │ │錯誤而匯款。 │帳8,000元、8,000元至│ │
│ │ │ │ │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帳 │ │
│ │ │ │ │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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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8日下午1時│於105年9月8日下午1時│
│ │8日上午 │邱鉦益│LINE與邱鉦益聯│4分許,在臺中市西區 │14分許,在桃園市龜山│
│ │10時許 │ │絡,假冒蝦皮拍│臺灣大道1段701號臺中│區萬壽路2段32號龜山 │
│ │ │ │賣網站購物商家│中正路郵局,轉帳8,00│區農會嶺頂分部,提領│
│ │ │ │,致邱鉦益陷於│0至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8,000元。 │
│ │ │ │錯誤而匯款。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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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8日下午1時│於105年9月8日下午1時│
│ │8日下午1│蘇玉鈴│LINE與蘇玉鈴聯│18分許,在臺中市沙鹿│25分許,在桃園市龜山│
│ │時18分前│ │絡,假冒蝦皮拍│區鎮南路2段368號統一│區頂興路103號龜山區 │
│ │某時 │ │賣網站購物商家│便利商店內,轉帳1萬 │農會山福分部,提領1 │
│ │ │ │,致蘇玉鈴陷於│元至附表一編號8所示 │萬元。 │
│ │ │ │錯誤而匯款。 │之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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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8日下午3時│於105年9月8日下午3時│
│ │8日上午 │謝佩芬│LINE與謝佩芬聯│11分許,在新竹市香山│15分許,在桃園市桃園│
│ │9時30分 │ │絡,假冒蝦皮拍│區頂埔路2號統一便利 │區介壽路17號全家便利│
│ │許 │ │賣網站購物商家│商店內,轉帳8,000元 │商店,提領1萬2,000元│
│ │ │ │,致謝佩芬陷於│至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 │。 │
│ │ │ │錯誤,由其男友│帳內。 │ │
│ │ │ │張津代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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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8日下午5時│於105年9月8日下午5時│
│ │8日下午 │秦知宜│LINE與秦知宜聯│42分許,在新北市北投│49分許,在桃園市桃園│
│ │4時30分 │ │絡,假冒蝦皮拍│區石牌路1段166巷93全│區延平路135之1號全家│
│ │許 │ │賣網站購物商家│家便利超商內,轉帳1 │便利商店,提領2萬2,0│
│ │ │ │,致秦知宜陷於│萬元至附表一編號8所 │00元。 │
│ │ │ │錯誤而匯款。 │示之帳戶內 │ │
├──┼────┼───┼───────┼──────────┤ │
│31 │105年8月│告訴人│佯裝為「JerryS│於105年9月8日下午5時│ │
│ │25日下午│余若筠│hop」購物網站 │47分許,在基隆市○○○ ○
○ ○0○00○ ○ ○○○○○○○○○區○○路0號永豐商業 │ │
│ │許 │ │銀行主任,以電│銀行基隆分行,轉帳1 │ │
│ │ │ │話向余若筠詐稱│萬1,990元至附表一編 │ │
│ │ │ │其之前購物付款│號8所示之戶內。 │ │
│ │ │ │方式設定錯誤,├──────────┼──────────┤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於105年9月8日下午5時│於105年9月8日下午6時│
│ │ │ │操作解除設定等│58分許,在基隆市義一│1分許,在桃園市桃園 │
│ │ │ │語,致余若筠陷│路57號第一商業銀行哨│區延平路135之1號全家│
│ │ │ │於錯誤而匯款。│船頭分行,轉帳1萬3, │便利商店,提領3萬9,0│
│ │ │ │ │985元至附表一編號8所│00元。 │
│ │ │ │ │示帳戶內。 │ │
├──┼────┼───┼───────┼──────────┤ │
│32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青文出│於105年9月8日下午5時│ │
│ │8日下午4│徐嘉謙│版社」購物網站│25分許、同日下午5時 │ │
│ │時38分許│ │客服人員及郵局│53分許,在嘉義縣民雄│ │
│ │ │ │人員,以電話向│鄉大學路1段421號統一│ │
│ │ │ │徐嘉謙詐稱其之│便利商店內,分別轉帳│ │
│ │ │ │前購物付款方式│2萬9,985元、2萬9,985│ │
│ │ │ │設定錯誤,須至│元至附表一編號19所示│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之帳戶內。 │ │
│ │ │ │解除設定等語,├──────────┤ │
│ │ │ │致徐嘉謙陷於錯│於105年9月8日下午6時│ │
│ │ │ │誤而匯款。 │16分許,在嘉義縣○○○ ○
○ ○ ○ ○ ○鄉○○路0段000號統一│ │
│ │ │ │ │便利商店內,轉帳2萬 │ │
│ │ │ │ │9,985元至附表一編號 │ │
│ │ │ │ │20 所示之帳戶內。 │ │
│ │ │ │ ├──────────┤ │
│ │ │ │ │於105年9月8日下午6時│ │
│ │ │ │ │14分許、6時23分許, │ │
│ │ │ │ │在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 │
│ │ │ │ │1段421號統一便利商店│ │
│ │ │ │ │內,分別轉帳2萬9,985│ │
│ │ │ │ │元、2萬9,985元至附表│ │
│ │ │ │ │一編號21所示之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於105年9月8日下午5時│ │
│ │ │ │ │57分許,在嘉義縣○○○ ○
○ ○ ○ ○ ○鄉○○路0段000號統一│ │
│ │ │ │ │便利商店內,存款2萬 │ │
│ │ │ │ │9,985元至附表一編號8│ │
│ │ │ │ │所示之帳戶內。 │ │
│ │ │ │ ├──────────┤ │
│ │ │ │ │於105年9月9日10時許 │ │
│ │ │ │ │,在中正大學校內郵局│ │
│ │ │ │ │內,以無摺存款轉帳11│ │
│ │ │ │ │萬4,000元至附表一編 │ │
│ │ │ │ │號22所示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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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LOGOle│於105年9月8日晚間6時│(1)於105年9月8日晚間│
│ │8日下午5│顏仲瑄│ss」購物網站客│24分許,在桃園市桃園│ 6時26分許,在桃園│
│ │時34分許│ │服人員及聯邦銀│區縣○路000號聯邦商 │ 市桃園區大林路71 │
│ │ │ │行客服專員,以│業銀行桃園分行,轉帳│ 號全家便利商店, │
│ │ │ │電話向顏仲瑄詐│9,876元至附表一編號8│ 提領9,000元。 │
│ │ │ │稱其之前購物個│所示之帳戶內。 │(2)於105年9月8日晚間│
│ │ │ │資有外洩之虞,│ │ 7時55分許,在桃園│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市龜山區自強南路 │
│ │ │ │操作修改等語,│ │ 71號全家便利商店 │
│ │ │ │致顏仲瑄陷於錯│ │ ,提領1,000元。 │
│ │ │ │誤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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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1日下午4 │於105年9月11日下午5 │
│ │11日下午│蘇傳財│LINE與蘇傳財聯│時55分許,在臺南市中│時1分許,在桃園市桃 │
│ │4時30分 │ │絡,假冒蝦皮拍│西區中山路166號FOCUS│園區建新街277之2號萊│
│ │許 │ │賣網站購物商家│時尚流行館內,轉帳9,│爾富便利商店,提領3 │
│ │ │ │,致蘇傳財陷於│000元至附表一編號9所│萬1,000元。 │
│ │ │ │錯誤而匯款。 │示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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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1日下午5 │於105年9月11日下午5 │
│ │11日下午│李品萱│LINE與李品萱聯│時14分許,在屏東縣恆│時25分許,在桃園市八│
│ │4時57分 │ │絡,假冒蝦皮拍│春鎮中正路51號恆春南│德區東勇街402號萊爾 │
│ │許 │ │賣網站購物商家│門郵局,轉帳1萬5,000│富便利商店,提領1萬 │
│ │ │ │,致李品萱陷於│元至附表一編號9所示 │5,000元。 │
│ │ │ │錯誤而匯款。 │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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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5年9月│被害人│佯裝為「買動漫│於105年9月11日晚間6 │於105年9月11日晚間6 │
│ │11日下午│李戶岐│」購物網站客服│時19分許,在宜蘭縣宜│時20分許,在桃園市境│
│ │5時38分 │ │人員,以電話向│蘭市○○○路00號萊爾│外不詳地點,提領1萬 │
│ │許 │ │李戶歧詐稱其之│富便利商店內,轉帳1 │2,000元。 │
│ │ │ │前購物付款方式│萬1,998元至附表一編 │ │
│ │ │ │設定錯誤,須至│號9所示之帳戶內。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解除設定等語,│ │ │
│ │ │ │致李戶歧陷於錯│ │ │
│ │ │ │誤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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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HITO本│於105年9月11日晚間6 │於105年9月11晚間7時1│
│ │11日下午│沈聖傑│舖」購物網站客│時57分許,在臺南市仁│分許,在桃園市八德區│
│ │5時56分 │ │服人員及玉山銀│德區文華一街89號中華│長興路773號萊爾富便 │
│ │許 │ │行客服人員,以│醫事科技大學門口,轉│利商店,提領7,200元 │
│ │ │ │電話向沈聖傑詐│帳7,133元至附表一編 │。 │
│ │ │ │稱其之前購物付│號9所示之帳戶內。 │ │
│ │ │ │款方式設定錯誤│ │ │
│ │ │ │,須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解除設定│ │ │
│ │ │ │等語,致沈聖傑│ │ │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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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5年9月│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1日上午11│於105年9月11日上午11│
│ │11日上午│李依璇│LINE與李依璇聯│時28分許,在其屏東縣│時30分許,在新北市新│
│ │10時許 │ │絡,假冒蝦皮拍│萬丹鄉香內路住處,以│莊區雙鳳路59號家樂福│
│ │ │ │賣網站購物商家│網路銀行轉帳6,000元 │賣場,提領1萬元。 │
│ │ │ │,致李依璇陷於│至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 │
│ │ │ │錯誤,依指示匯│帳戶內。 │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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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1日中午12│於105年9月11日上午12│
│ │11日中午│蔣昀珊│LINE與蔣昀珊聯│時15分許,在高雄市仁│時49分許,在新北市新│
│ │12時許 │ │絡,假冒蝦皮拍│武區仁雄路35號全家便│莊區雙鳳路59號家樂福│
│ │ │ │賣網站購物商家│利超商內,轉帳1萬6,0│賣場,提領3萬4,000元│
│ │ │ │,致蔣昀珊陷於│00元至附表一編號10所│。 │
│ │ │ │錯誤而匯款。 │示帳戶內。 │ │
├──┼────┼───┼───────┼──────────┤ │
│40 │105年9月│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1日中午12│ │
│ │11日中午│龍雨汝│LINE與龍雨汝聯│時41分許,在高雄市新│ │
│ │12時41分│ │絡,假冒蝦皮拍│興區五福二路92號統一│ │
│ │前某時 │ │賣網站購物商家│便利商店內,轉帳1萬 │ │
│ │ │ │,致龍雨汝陷於│700元至附表一編號10 │ │
│ │ │ │錯誤而匯款。 │所示之帳戶。 │ │
├──┼────┼───┼───────┼──────────┤ │
│41 │105年9月│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1日中午12│ │
│ │11日上午│吳鳳玉│LINE與吳鳳玉聯│時45分許,在屏東縣屏│ │
│ │11時9分 │ │絡,假冒蝦皮拍│東市○○路00○0號屏 │ │
│ │許 │ │賣網站購物商家│東歸來郵局,轉帳7,50│ │
│ │ │ │,致吳鳳玉陷於│0元至附表一編號10所 │ │
│ │ │ │錯誤而匯款。 │示之帳戶內。 │ │
├──┼────┼───┼───────┼──────────┼──────────┤
│42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1日下午1 │於105年9月11日下午1 │
│ │11日中午│林卉妤│LINE與林卉妤聯│時7分許,在臺南市仁 │時31分許,在新北市新│
│ │12時46分│ │絡,假冒蝦皮拍│德區中正西路21號全家│莊區雙鳳路59號家樂福│
│ │許 │ │賣網路購物商家│便利商店內,存款1萬 │賣場,提領1萬2,000元│
│ │ │ │,致林卉妤陷於│1,985元至附表一編號 │。 │
│ │ │ │錯誤而匯款。 │10所示之帳戶內。 │ │
├──┼────┼───┼───────┼──────────┼──────────┤
│43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1日下午1 │於105年9月11日下午2 │
│ │5日晚間 │許琇程│LINE與許琇程聯│時35分許,在不詳地點│時11分許,在桃園市桃│
│ │11時許 │ │絡,假冒旋轉拍│,轉帳8,000元至附表 │園區大同路28號全家便│
│ │ │ │賣網站購物商家│一編號10所示之帳戶內│利商店,提領1萬2,000│
│ │ │ │,致許琇程陷於│。 │元。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44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1日下午2 │於105年9月11日下午2 │
│ │11日凌晨│魏志霖│LINE與魏志霖聯│時51分許,在臺北市中│時52分許,在桃園市中│
│ │1時許 │ │絡,假冒蝦皮拍│山區吉林路136號第一 │壢區中華路1段258聯邦│
│ │ │ │賣網站購物商家│商業銀行吉林分行,轉│商業銀行內壢分行,提│
│ │ │ │,致魏志霖陷於│帳2萬9,600元至附表一│領4萬4,000元。 │
│ │ │ │錯誤,依指示匯│編號10所示之帳戶內。│ │
│ │ │ │款。 │ │ │
├──┼────┼───┼───────┼──────────┼──────────┤
│45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購物網站│於105年9月11日晚間9 │於105年9月11日晚間9 │
│ │11日晚間│胡志忠│客服人員及合作│時48分許,在臺東縣馬│時53分許,在新竹縣竹│
│ │10時許 │ │金庫銀行行員,│蘭郵局,轉帳1萬3,998│北市○○路0○00號全 │
│ │ │ │以電話向胡志忠│元至附表一編號11所示│家便利商店,提領1萬 │
│ │ │ │詐稱其之前購物│之帳戶內。 │4,000元。 │
│ │ │ │下單設定錯誤,│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解約等語,│ │ │
│ │ │ │致胡志忠陷於錯│ │ │
│ │ │ │誤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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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小P團 │於105年9月11日晚間9 │於105年9月11日晚間9 │
│ │11日下午│林翊婷│購網」購物網站│時36分許,在臺北市大│時41分許,在新竹市中│
│ │2時28分 │ │客服人員,以電│安區仁愛路4段50號之 │華路1段101號全家便利│
│ │許 │ │話向林翊婷詐稱│第一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商店,提領7萬6,700元│
│ │ │ │其之前購物付款│,存款1萬6,985元至附│。 │
│ │ │ │方式設定錯誤,│表一編號11所示之帳戶│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內。 │ │
│ │ │ │操作解除設定等├──────────┼──────────┤
│ │ │ │語,致林翊婷陷│於105年9月11日晚間9 │於105年9月11日晚間10│
│ │ │ │於錯誤而匯款。│時56分許,在臺北市大│時1分許,在新竹縣○ ○
○ ○ ○ ○ ○○區○○街00號統一便│豐鄉新興路80號全家便│
│ │ │ │ │利商店內,轉帳1萬2,9│利商店提領2萬9,100元│
│ │ │ │ │51元至附表一編號11所│,並轉帳1,000元至附 │
│ │ │ │ │示之帳戶內。 │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
├──┼────┼───┼───────┼──────────┤。 │
│47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MARIUM│於105年9月11日晚間9 │ │
│ │11日晚間│陳逸偉│美睿水晶游泳用│時59分許,在福建省金│ │
│ │9時15分 │ │品專賣店」購物│門縣○○鎮○○路00號│ │
│ │許 │ │網站客服人員及│金門山外郵局,轉帳1 │ │
│ │ │ │郵局客服人員,│萬7,123元至附表一編 │ │
│ │ │ │以電話向陳逸偉│號11所示之帳戶內。 │ │
│ │ │ │詐稱其之前購物│ │ │
│ │ │ │簽收時誤設為批│ │ │
│ │ │ │發商將重複扣款│ │ │
│ │ │ │,須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解除設定│ │ │
│ │ │ │等語,致陳逸偉│ │ │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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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1日晚間8 │於105年9月11日晚間8 │
│ │11日晚間│林書繪│LINE與林書繪聯│時15分許,在高雄市苓│時19分許,在新竹市東│
│ │6時18分 │ │絡,假冒蝦皮拍│雅區四維二路52號臺灣│區林森路7號統一便利 │
│ │許 │ │賣網站購物商家│銀行五福分行,轉帳2 │商店,提領2萬7,000元│
│ │ │ │,致林書繪陷於│萬7,000元至附表一編 │。 │
│ │ │ │錯誤而匯款。 │號12所示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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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HITO本│於105年9月11日晚間9 │於105年9月11日晚間9 │
│ │11日晚間│王妤珊│舖」購物網站客│時12分許,在不詳地點│時21分許,在新竹市北│
│ │7時25分 │ │服人員,以電話│,轉帳2萬9,985元至附│區中山路414號萊爾富 │
│ │許 │ │向王妤珊詐稱其│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便利商店,提領3萬元 │
│ │ │ │之前購物付款方│內。 │。 │
│ │ │ │式設定錯誤,須│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解除設定等語│ │ │
│ │ │ │,致王妤珊陷於│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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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彰化銀行│於105年9月11日晚間9 │於105年9月11日晚間9 │
│ │11日晚間│吳淑華│客服人員,以電│時20分許,在不詳地點│時23分許,在新竹市北│
│ │8時22分 │ │話向吳淑華詐稱│,轉帳2萬9,989元至附│區中山路414號萊爾富 │
│ │許 │ │其之前購物付款│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便利商店,提領3萬700│
│ │ │ │方式設定錯誤,│內。 │元。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解除設定等│ │ │
│ │ │ │語,致吳淑華陷│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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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購物網站│於105年9月13日晚間6 │於105年9月13日晚間6 │
│ │13日下午│陳彥淼│客服人員及郵局│時35分許,在雲林縣虎│時40分許,在新竹市北│
│ │5時47分 │ │客服人員,以電│尾鎮林森路2段475號統│區經國路2段633號高雄│
│ │許 │ │話向陳彥淼詐稱│一便利商店內,轉帳2 │銀行新竹分行,提領4 │
│ │ │ │其之前購物付款│萬9,985元至附表一編 │萬元。 │
│ │ │ │方式設定錯誤,│號13所示之帳戶內。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解除設定等│ │ │
│ │ │ │語,致陳彥淼陷│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52 │105年9月│告訴人│佯裝為「STEVEN│於105年9月13日晚間6 │ │
│ │11日晚間│楊佳怡│YANG時尚屋」購│時41分許,在不詳地點│ │
│ │6時59分 │ │物網站客服人員│,轉帳1萬10元至附表 │ │
│ │許 │ │及兆豐銀行吳先│一編號13所示之帳戶內│ │
│ │ │ │生,以電話向楊│。 │ │
│ │ │ │佳怡詐稱其之前│ │ │
│ │ │ │購物付款方式設│ │ │
│ │ │ │定錯誤,須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解│ │ │
│ │ │ │除設定等語,致│ │ │
│ │ │ │楊佳怡陷於錯誤│ │ │
│ │ │ │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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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05年9月│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4日,在不│於105年9月14日中午12│
│ │14日中午│李建學│LINE與李建學聯│詳地點,存款1萬元至 │時16分許,在新竹縣境│
│ │12時20分│ │絡,假冒蝦皮拍│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帳│外不詳地點,提領2萬 │
│ │許 │ │賣網站購物商家│戶內。 │9,000元 │
│ │ │ │,致李建學陷於│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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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4日中午12│於105年9月14日中午12│
│ │14日中午│冉晴云│LINE與冉晴云聯│時19分許,在臺北市大│時33分許,在新竹縣境│
│ │12時許 │ │絡,假冒蝦皮拍│安區和平東路1段162號│外不詳地點,提領8,00│
│ │ │ │賣網路購物商家│臺北師大郵局,轉帳8,│0元。 │
│ │ │ │,致冉晴云陷於│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4 │ │
│ │ │ │錯誤而匯款。 │所示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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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4日中午12│於105年9月14日中午12│
│ │14日上午│王思瑀│LINE與王思瑀聯│時30分許,在彰化縣福│時44分許,在新竹省境│
│ │11時50分│ │絡,假冒旋轉拍│興鄉福工路1號福工郵 │外不詳地點,提領6,00│
│ │許 │ │賣網站購物商家│局,轉帳6,000元至附 │0元。 │
│ │ │ │,致王思瑀陷於│表一編號14所示之帳戶│ │
│ │ │ │錯誤而匯款。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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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4日中午12│於105年9月14日下午1 │
│ │14日上午│胡欣華│LINE與胡欣華聯│時51分許,由親友在新│時5分許,在新竹縣湖 │
│ │11時52分│ │絡,假冒蝦皮拍│竹縣湖口鄉明科街住處│口鄉八德路1段761號 │
│ │許 │ │賣網站購物商家│,以網路銀行轉帳1 萬│OK便利商店,提領2萬 │
│ │ │ │,致胡欣華陷於│5,000元至附表一編號 │2,000元。 │
│ │ │ │錯誤而匯款。 │14所示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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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4日下午1 │於105年9月14日下午1 │
│ │14日下午│劉怡君│LINE與劉怡君聯│時29分許,在不詳地點│時40分許,在新竹市東│
│ │1時29分 │ │絡,假冒蝦皮拍│,轉帳4,000元至附表 │區中華路2段64號統一 │
│ │前某時 │ │賣網站購物商家│一編號14所示之帳戶內│便利商店,提領1萬2,0│
│ │ │ │,致劉怡君陷於│。 │00元。 │
│ │ │ │錯誤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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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分別於105年9月14日下│於105年9月14日下午3 │
│ │14日下午│張雅如│LINE與張雅如聯│午3時9分許、同日下午│時30分許,在新竹市北│
│ │3時9分前│ │絡,假冒旋轉拍│3時27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高雄│
│ │某時許 │ │賣網站購物商家│中正區中華路2段住處 │銀行新竹分行,提領3 │
│ │ │ │,致張雅如陷於│,以網路銀行各轉帳 │萬1,000元。 │
│ │ │ │錯誤而匯款。 │6,00 0元、7,000元至 │ │
│ │ │ │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帳│ │
│ │ │ │ │戶內。 │ │
├──┼────┼───┼───────┼──────────┤ │
│59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4日下午3 │ │
│ │14日下午│黃瓊慧│LINE與黃瓊慧聯│時18分許,在新竹縣湖│ │
│ │1時9分許│ │絡,假冒旋轉拍│口鄉成功路128號全家 │ │
│ │ │ │賣網站購物商家│便利商店內,轉帳1萬 │ │
│ │ │ │,致黃瓊慧陷於│8,000元至附表一編號 │ │
│ │ │ │錯誤而匯款。 │14所示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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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05年9月│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於105年9月14日下午4 │於105年9月14日下午4 │
│ │12日上午│蔡敏惠│LINE與蔡敏惠聯│時6分許,在彰化縣秀 │時19分許,在新竹市北│
│ │11時41分│ │絡,假冒蝦皮拍│水鄉彰水路2段583號秀│區經國路2段633號高雄│
│ │許 │ │賣網站購物商家│水郵局,匯款1萬元至 │銀行新竹分行,提領1 │
│ │ │ │,致蔡敏惠陷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帳│萬元。 │
│ │ │ │錯誤而匯款。 │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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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包裹編號 │領取包裹時間 │行為人│領取包裹地點 │放置包裹地點 │內容物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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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00-00│105 年9 月1 日│曾志合│臺北市北投區立功街120 │臺北市松山區三民路 │如附表一編號1 、17│
│ │36、77-683│上午11時10分許│ │號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60號家樂福賣場17號 │所示帳戶之存摺及金│
│ │8-1663 │ │ │北投營業所 │置物櫃 │融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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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000-00│105 年9 月3 日│曾志合│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二路79│新北市林口區中山路24│如附表一編號3 、4 │
│ │90 │上午11時56分許│ │號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8號家樂福賣場5號置物│、18所示帳戶之存摺│
│ │ │ │ │新莊營業所 │櫃 │及金融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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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000-00│105 年9 月6 日│曾志合│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如附表一編號5、6、│
│ │02、77-709│上午11時2分許 │ │段21巷69號統一速達股份│108號家樂福賣場3號置│7 所示帳戶之存摺及│
│ │0-2820 │ │ │有限公司內湖營業所 │物櫃 │金融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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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0000-00│105 年9 月7 日│曾志合│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4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0│如附表一編號8 、21│
│ │46 │上午11時52分許│ │段342之1號統一速達股份│8號家樂福賣場9號置物│所示帳戶之存摺及金│
│ │ │ │ │有限公司泰山營業所 │櫃 │融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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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000-00│105 年9 月11日│林崇權│臺北市內湖區環山二路85│新北市新莊區雙鳳路59│如附表一編號9、11 │
│ │44、77-758│上午11時23分許│ │號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號家樂福便利購新莊丹│、12所示帳戶之存摺│
│ │4-2312 │ │ │金龍營業所 │鳳店 │及金融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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