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宗
選任辯護人 余政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743號、第8453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
惟因本案就被告張永宗被訴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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